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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注意解决好高校用地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4]1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19

施行日期:2004-08-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注意解决好高校用地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注意解决好高校用地问题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04年8月13日)

随着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等学校用地不足的矛盾日显突出。据2003年统计,全区52所本专科院校,按教育部每生1分地的标准计算,尚缺用地5896.54亩,用地不足的本专科院校占全区本专科院校的50%。另外按2010年我区高等教育发展规模测算,届时我区本专科院校将达到71所,按当量折算在校生数将达到678000人,所需用地将达到67800亩,预计土地缺额将达到39203.7亩,有93%的本专科院校将出现用地不足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区城市规模也在迅速扩展。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在修编本地区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高等学校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选点、布局、建设和发展将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搞好高等教育用地的规划,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使我区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求,促进各地区域经济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把高等教育发展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实现经济和教育的良性互动。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高等教育的发展用地,并将高等院校用地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当地高等院校发展预留充足的发展用地和预留用地。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高等院校依法、按程序使用国有农林场的部分土地。各高等院校也要牢固树立土地是民生之本的观念,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注意科学、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

四、各高等院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将本校用地建设计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包括近期用地和远期发展预留用地)所需用地数量及位置的意向提供给当地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以便当地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统筹安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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