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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04]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4

施行日期:2004-12-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要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二、行政领导负责制主要职责:

㈠各级政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并检查督促。

㈡本市乡(镇)以上各级政府(含林尝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配备精干的专(兼)职干部。

㈢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成员有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区和防火责任,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㈤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做到专款专用。

㈥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领导要亲自到火灾前线组织指挥扑救。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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