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修订的《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9日
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预案
为有效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厦门城市林业发展,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火灾扑救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
2、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的原则;
3、打早、打小、打了的积极消灭的原则。
二、森林火灾扑救指挥权限区分
(一)下列森林火灾扑救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
1、火场跨越镇、街行政区域的;
2、发生在重点林区、旅游景点的;
3、可能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4、 岛外火场面积300亩(含)以下、岛内火场面积100亩(含)以下或岛外4小时、岛内2小时以下未扑灭的明火。
(二)下列森林火灾扑救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称市森防指)指挥。
1、火场跨越区、市际行政区域的;
2、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
3、岛外火场面积超过300亩、岛内超过100亩或岛外4小时、岛内2小时以上仍未扑灭的明火;
4、需要省或市支援扑救的。
三、情况处置
1、各区森林防火值班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在1小时内向市森防指值班室报告,市森防指值班员应向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报告。
2、市森防指值班员应保持与区防火值班室和火场的联系,及时了解火场动态,做好火情信息传递。
3、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依据火灾现场发展动态,根据本预案第二条适时向市森防指正、副指挥长报告,提请启动本预案。
4、预案启动后,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通知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相应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四、组织指挥
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实行市指挥中心指挥、现场指挥、火场一线指挥三级指挥体制。
1、接到重大火灾报告后,市森防指指挥长应到达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实施统一指挥。
2、现场指挥。指挥长应指令有关副指挥长尽快赶赴火灾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并担任现场指挥长。现场副指挥长由属地森防指指挥长担任,成员由市、区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根据火灾发展情况,市森防指指挥长也可位于火灾现场,实施现场指挥。
3、火场一线指挥。火场一线指挥员由现场指挥部指定,各参战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火场一线指挥员命令。
4、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领导必须在以下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
(1)岛外在1小时内、岛内在30分钟内,村主要领导和镇(街)分管领导应到达火灾现场。
(2)岛外在2小时、岛内在1小时明火仍未扑灭的,区森防指主要部门负责人和区森防指指挥长应到达现场。
(3)岛外在3小时、岛内在1.5小时明火仍未扑灭的,区主要领导应到达现场。
五、几种特殊森林火灾的处置
1、当森林火灾发生在市界时:⑴ 市防火办应及时将火情通报他市;⑵ 所在区森防指应组织力量对边界的隔离带进行清理,加强警戒并做好扑救准备;⑶ 市森防指应视情与他市成立现场联合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
2、当森林火灾发生在旅游景区时:⑴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游客进入景区,并对景区内的游客进行安全疏散;⑵ 现场指挥部应组织精干力量对核心景点进行重点保护。
3、当森林火灾威胁居民点或重点设施时:⑴ 区森防指应及时疏散居民,组织人员开设防火隔离带;⑵ 市森防指应调集武警消防部门,利用其消防设备实行预防保护;⑶ 必要时电力部门应关闭电源。
六、扑救力量的组织
扑救力量的组织应专群结合、统一指挥、就近调动、按梯次做好准备。
第一梯队为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村(场)、居委会义务扑救队,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分队;
第二梯队为区专业扑救队、消防大队及邻近镇(街)应急分队,驻区有关部队;
第三梯队由市森防指请求部队支援及调动邻近区专业扑救队参加扑救。调动部队由市、区政府商请。商请时要向部队通报火场态势及所需兵力,便于部队首长组织实施。
扑火队伍到达位置后,应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明确任务,统一指挥。
七、扑救保障工作
交通部门:及时为运输扑救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并凭指挥部的识别标志,公路、大桥的收费站给予免费快速放行。
公安部门:负责火场的治安管理及火灾案件的查处;交警部门负责火灾现场的道路管制;消防部门负责协助重点设施、要害部位的保护。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灾现场的有关气象资料。
厦门移动通信分公司:负责保证火场指挥移动通讯的畅通,必要时使用应急通讯手段。
电力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火场内高压输电线路的安全。
卫生部门:及时做好救护准备和救护工作。
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单位对火灾现场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导。对有影响的森林火灾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由市森防指发布。
驻厦集团军、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支队:负责调动所属部队官兵参加扑救。
上述各部门工作由相应成员单位的领导(指挥部成员)担任组长。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事发区应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1、灭火机具准备。根据火场人员投入,负责扑火机具的供应(砍刀、镐、铲、斧、油锯、橡胶扫把、风力灭火机、背式水枪、灭火弹等),保障参战人员使用。必要时,各区的灭火机具要服从市防火办的统一调配,其损耗由火灾发生区负责补充。
2、组织力量对扑火一线人员输送灭火弹和水、食品,保证战斗力。在夜间要向火场人员供应照明用具,对留守监视火场人员要送防寒衣服。
3、在进入火场的路口树立引导牌,设立调整哨,人员要佩戴明显标志。镇、村要组织一定数量熟悉火场地形的干部群众引导扑火队伍进入指定位置;火灾扑灭后,引导扑救队伍安全撤离火场。
八、善后工作
1、火场清理。明火扑灭后,扑救人员应彻底扑灭余火,并沿火场边缘清理出一条100厘米宽的隔离带。
2、人员撤离。清理火场后,各参战单位应进行人员清点,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后,方能撤离火场。
3、火场留守。所在区、镇(街)、场、村要组织足够的人员留守火场5小时以上,对火场进行监视,防止死灰复燃。火场留守负责人应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备。
4、案件查处。火灾发生后,森林公安部门应及时对火案进行调查,没有设立森林公安的区由行政公安负责。对查处难度较大的火案,由区政府牵头,成立有政法、林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次性过火面积岛外1000亩以上(含1000亩)、岛内200亩以上(含200亩)的森林火灾或有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所在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对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按《厦门市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厦府办?2004?92号)执行。
5、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伤亡人员的抚恤等,按部门和行业归口处理。
九、附列
1、区、镇(街)、村必须建立扑救队伍,储备扑救物质。扑救队员要配备扑救装备,定期进行保养。扑救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训。
有林村要以青壮年为骨干组织一支30-50人的义务扑救队;
有林镇(街)要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组织一支40-80人的应急扑救队;
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各区要组建一支15-30人的专业扑救队,并按《福建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装备标准》配备装备(详见附件);同时应与当地驻军共建一支100-200人的应急扑救突击队。
武警厦门支队200名官兵、消防支队30名官兵作为市扑救森林火灾突击队。
2、各区、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修订的关于厦门市处理重大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厦府?2002)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厦门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装备标准
为切实加强我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我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装备标准。
一、扑火队队部装备
1、1:50000全区地形图一幅;
2、直拨电话1台;
3、基地电台1部;
4、队部会议室(值班室)1间(20平米以上);
5、队部扑火装备贮备库1间(15平米)。
二、扑火机具装备(按50人算)
1、挂包:1个/人(内装毛巾1条、手电筒1把、急救包1个);
2、水壶:1个/人;
3、柴刀:1把/人;
4、扑火头盔:1顶/人;
5、扑火阻燃服:1套/人;
6、解放鞋:1双/人;
7、二号扑火工具:1把/人;
8、背式水枪:1支/人;
9、风力灭火机:5台/队;
10、油锯:4 台/队;
11、铁锹:20把/队;
12、高压小水泵:2台/队(每台配100米水带)。
三、扑火通讯装备
1、车载电台:1部/队;
2、对讲机:8部/队;
3、GPS(定位仪):2个/队。
四、运输工具
运兵车1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