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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1

施行日期:2005-05-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同安、翔安、海沧、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5号)、《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闽安监矿山[2005]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一、报送材料:非煤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含重大隐患整改)和扩建项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然后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闽安监矿山[2005]51号)的要求,填报《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审查表》(一式三份),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

二、收件审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单位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同意进行新建、改建(含重大隐患整改)和扩建的项目,及时退回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对同意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受理审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单位材料进行复核,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对不同意进行新建、改建(含重大隐患整改)和扩建的项目,及时退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对同意的,及时对初步设计作出审批意见。

四、组织施工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在接到同意新建、改建(含重大隐患整改)和扩建审批意见后,应按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闽安监矿山[2005]51号)要求,填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步验收。

五、竣工验收: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办初步验收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单位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退回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

六、竣工投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单位材料进行复核,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非煤矿山企业;经验收合格的,企业可组织生产。

附件:1、《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审查表》

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流程表》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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