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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监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征地补偿费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5

施行日期:2005-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监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征地补偿费管理的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征地补偿费管理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土地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项。

二、征地补偿费的拨付

1、征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自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征地单位不得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有关镇、村、组,也不得由镇代理包干支付。

2、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在收到征地单位款项后,应按《征地费包干协议书》的约定,及时将征地补偿费划入村组在镇统一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

3、征地补偿费进入专户后,镇财经部门应及时依据《征地费包干协议书》的约定,建立征地补偿费台帐。地上地下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处置,涉及农民个人部分的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1、土地补偿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资金,主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也可用于投资不动产,使之保值增值,但其形成的资产应当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不得将土地补偿费列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收益用于分配,不得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村组非生产性支出。

2、土地补偿费应依法合理使用,使用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按资金管理使用权限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资金由专户划至村组,使用情况在村(组)务公开栏中公示。

3、在撤制村组时,土地补偿费按《关于南汇区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南府办[2003]100号)的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之前不得提取资产处置统筹基金。

4、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资金,属于公积公益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1、专设账户。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户应按资金的权属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收取征地补偿费时,统一按贷记凭证形式进行专户核算。

2、专业管理。镇征地补偿费专户由财经部门负责管理,财经部门应按季与区建设用地事务所核对征地项目和征地补偿费的拨付情况,与被征地的村组核对有关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往来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按季将分配使用情况上报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3、专项审计。各镇审计部门要对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4、专设档案。镇财经部门应将征地补偿费相关的材料收集归档,逐项建档;档案资料应包括有关征地批文及附图、出让合同、征地费包干协议(正本)、付款凭证和会议记录等。

五、征地补偿费的监督

1、加强民主监督。各镇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指导督促村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要纳入村组民主理事理财管理的重要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并通过村组财务公开和征地“二公告一登记”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2、加强督促指导。区监察、房地、集资、财政、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全区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对各镇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相关的征地资料;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指导各镇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负责全区征地补偿费的统计分析。

3、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由区监委主要负责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办法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南汇区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南汇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南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南汇区财政局上海市南汇区民政局
上海市南汇区审计局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南汇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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