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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水利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福建省水利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5

施行日期:2005-05-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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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3]11号)的部署要求,本着“立足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简政放权,激活县域经济内在活力”的指导原则,从进一步扩大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优化水利发展环境出发,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按《福建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分级管理权限,将河道采砂审批权全部下放到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审批。下放给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省级基建项目向省厅报备。

三、水文资料使用审批。下放给设区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涉及机密和国家重点站的资料由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审批。

四、简化水利项目申报程序。今后各县(市、区)申请省级各类专项补助项目由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直接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并抄送设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凡由省厅制定的各类审批项目的申报表格能上网的一律实行网上下载。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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