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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三峡水库重庆库区周边绿化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2005)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5

施行日期:2005-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附则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峡水库重庆库区周边绿化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三峡水库重庆库区周边绿化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三峡水库重庆库区周边绿化带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库周绿化带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三峡水库周边绿化带建设工程规划》(发改农经[2004]1546号)和市政府下发的《三峡水库重庆库区周边绿化带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渝府发[2004]9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周绿化带建设工程范围为三峡库区175米库岸线(主要包括长江主干流及嘉陵江、乌江、小江、大宁河的库岸线)至第一层山脊(平均距离600米)。凡列入我市库周绿化带建设工程规划的造林绿化工程和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库周绿化带建设工程要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集中成片,规模治理;植树造林与基本农田建设相结合,生态保护与景观美化相结合;严格保护耕地和现有植被,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多树种、多景观配置;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和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库周绿化带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一)造林绿化工程是以减少水土流失,保证三峡工程安全运行,改善水库周边生态景观,增加生物多样性为目的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1.以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目的的退耕绿化工程,包括营造经济林工程和营造生态林工程;

2.以控制水土流失,培植森林景观、增加生物多样性为目的的荒山绿化工程;

3.以增加林草植被,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为目的的封山育林工程。

(二)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是以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耕农艺措施对现有低产农田和坡耕地进行改造的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1.以治理耕地水土流失,改变耕地环境为目的的坡改梯工程;

2.以治理耕地坡面水系,蓄积天然降水,提高耕地蓄水抗旱减灾为目的的农田水系“三沟三池”或“沟凼路埂”建设工程;

3.以培肥地力,改革耕作方式,实现农业改制,提高耕地产出为目的的聚土垄作、结构调整、沃土培育等农耕农艺建设工程;

4.以改变耕作基础条件为目的的耕作便道配套建设工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由市库周绿化带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建设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任务到区县、管理到区县、责任到区县和部门监管、综合协调、专项验收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整合各类资金,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和资金监管工作;市移民局负责工程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与库周绿化带建设工程的配套衔接工作。

(二)市林业局负责造林绿化作业设计审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管、建设进度推进、动态信息收集处理和项目验收管理。

(三)市农业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共同负责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市国土房管局主要负责项目配套资金安排、项目申报、土地调整及权属变更等工作;市农业局主要负责项目建设技术指导、工程质量、项目推进、工程资金使用监管和动态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基本农田建设总体规划、作业设计审查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要将库周绿化带建设工程纳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管理模式,制定落实严格的管理办法,配套落实项目资金,切实推进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八条 造林绿化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作业设计,由区县(自治县、市)库周绿化带建设工程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三峡水库重庆库区周边绿化带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渝府发[2004]93号)和建设进度安排,会同区县(自治县、市)计划部门联合上报。造林绿化和基本农田建设作业设计按第七条规定,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进行审查。作业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责任人。

(二)基本情况。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现状,土地利用概况。

(三)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作业设计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五)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年度、建设地点。

(六)种苗生产和供应。包括工程区内种苗生产能力、种苗供求测算、种苗供应方案。

(七)主要技术路线及技术构成。包括采取的主要技术模式、技术步骤和达到的具体技术指标。

(八)投资测算。按建设标准进行项目总投资估算,拟定资金来源、分项投资额度、年度投资计划。

(九)效益分析与评价。包括减少水土流失量、增加林草覆盖、提高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等。

(十)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资金管理、科技支撑和配套政策措施等。

(十一)必要的图表。包括基本情况调查表、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项目建设计划表及年度实施表、资金投资方向明细表和项目布局图、作业设计图。

第九条 作业设计是工程实施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作业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降低建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任务和投资额度分解落实到乡镇和建设单位,并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情况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和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 库周绿化带建设工程严格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报账制和竣工验收制,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凡提出申请并自愿遵照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且有能力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竞争方式参与。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工程实施主体。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在项目年度工程实施后,应对工程任务完成量和建设质量进行年度检查。市库周绿化带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房管局要分别不定期地对造林绿化和基本农田建设组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完工后,在各区县(自治县、市)组织自验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请市有关部门分别对造林绿化和基本农田建设进行专项验收,在专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竣工验收要求组织全过程综合性验收。

第十五条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均应实行监理制。原则上要以县为单位,择优聘请1?2个乙级以上资质、具有承担造林绿化和基本农田建设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项目区县(自治县、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建设工程成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情况实行月报、半年报、年报制度。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要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的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需解决落实的问题及工作建议以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两种方式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和市农业局。

第十七条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要切实做好工程建设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相关文件、作业设计方案、检查验收资料、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工程前后图片进行科学分类归档,确保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分类报账的管理方式,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护费和管理费,按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提取,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与管理。造林绿化的管护费要逐年发放。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与中央补助、市配套资金同步到位,并做好各种渠道资金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稽察部门的审计和稽察。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除按照本办法执行外,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立三峡水库重庆库区周边绿化带建设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日常办事机构,组织、协调和处理工程建设问题。全面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整合各种有利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库周绿化带建设工作。结合国家组织开展的“美化新三峡、保护母亲河”、“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等公益性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在绿化带项目区域内广泛开展群众性植树造林活动,大力提倡和鼓励各种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参与绿化带建设,并积极争取对口支援省、市和社会单位的援助。

第二十五条 将库周绿化带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库周绿化带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建设任务和工程投资落实到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对没有完成任务、质量不符合要求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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