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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第二批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5]18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9

施行日期:2005-08-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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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鼓励企业利用废弃物变废为宝,保护环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进行了核准评议。为了广泛征询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本批企业试行由专家评议后,在网上公示10日,经公示后,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认定通过的65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颁发证书(名单附后),这些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

二、对未通过认定的2家企业(名单附后),要限期整改,达到标准后方可重新申报。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以便税务部门计算减免税额。

已认定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后仍发生亏损的,须在两个财务年度内扭亏为盈,否则将暂停其再认定资格直至扭亏为盈后方可申报。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我委和当地税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五、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索其优惠经济所得,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六、公布的名单可在我委网站和“北京节能环保网”上查询,网址分别为:www.bjpc.gov.cn,www.bjjnhb.com.cn

附件:1.北京市2005年第2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略)

2.2005年第2批限期整改和不予认定的企业名单(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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