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05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3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8-29

施行日期:2005-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5年度第四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5]1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2.28公顷(其中耕地34.70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村集体所有水田0.3677公顷、旱地0.4192公顷、园地0.12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5公顷、未利用地0.2629公顷,舫阳村集体所有水田3.7298公顷、园地0.18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5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347公顷、未利用地0.7859公顷;内厝镇上塘村集体所有水田5.6271公顷、旱地0.1042公顷、其他农用地1.14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835公顷、未利用地0.5832公顷,赵岗村集体所有水田23.8828公顷、旱地0.5775公顷、园地1.8457公顷、其他农用地3.32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939公顷、未利用地0.8244公顷;新圩镇马塘村集体所有园地0.8136公顷、未利用地0.0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5.8285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项目建设(其中工业用地44.9349公顷),不得改作它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翔安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翔安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42.28公顷,计入厦门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