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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甬政告(201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6-07

施行日期:201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宁波市2005年度土地整理第二批次(市区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浙土字[B2005]第10055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51.8654公顷,其中耕地33.5082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海曙区望春街道新星村22.5734公顷;其中耕地15.3417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徐家漕村5.5009公顷;其中耕地4.5363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胜丰村2.8901公顷;其中耕地0.4478公顷。

江东区东郊街道仇毕村2.9446公顷;其中耕地2.9245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七里垫村17.9564公顷;其中耕地10.2579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5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7306905;监督电话:87303037.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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