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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05]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24

施行日期:2005-10-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省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历来十分突出。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如何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保各地按规划用地、计划用地、依法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用地和合理用地,加大土地整理和开发复垦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的行为,是当前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城镇各类建设用地的扩展情况,对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方法

(一)主要目标

通过对全省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的定期监测,查清全省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扩展情况,为制定政策和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对全省重点县(市、区)建设用地扩展、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的定期监测,查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以及违法用地情况,复核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检验基本农田保护、查处违法用地提供翔实、准确、现势的基础资料。

(二)监测任务

1、监测城镇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展

每2?3年对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监测一次。通过定期监测,查清全省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展情况,为从宏观层面掌握建设用地规模扩展情况以及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监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每年对5?10个县(市、区)建设用地规模扩展和农用地转用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测。通过监测,监督检查各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

3、监测耕地保护情况

通过监测现有基本农田的总量和计划情况,监测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情况,监督各地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4、监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通过监测年度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以及新增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情况,监督检查各地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情况。

5、辅助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执法检查

通过监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情况,辅助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对违法用地进行执法检查。

(三)监测方法

1、利用SPOT4卫星影像数据,通过内业遥感影像处理、外业实地核实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对比分析相结合,对全省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周期为每2?3年一次。

2、利用SPOT5卫星影像数据,通过内业遥感影像处理、外业实地核实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对比分析相结合,对全省重点县(市、区)土地利用情况以及新增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情况进行监测,每年监测5?10个县(市、区)。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基础工作,提高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成果质量

为确保上述任务的完成,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基础工作:一是要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土地更新调查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9号)、《关于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72号)等文件的要求,及时汇交土地更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二是要做好土地利用数据库更新工作,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在进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必须建立乡级以上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三是要加快建设用地批准项目数据库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数据库建设步伐,各地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项目必须以经确认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底图,将项目范围落实到地块和图上。

四、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确保这项制度的全面落实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配合省厅做好这项工作。要配备人员及时汇交有关基础数据,落实必要的外业实地核查经费,做好遥感监测外业实地核查工作。要应用好遥感监测成果,对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全面分析原因,提出处理的对策与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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