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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黄政办[200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1-10

施行日期:2006-01-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等12部门制定的《黄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黄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二○○六年一月九日)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国策,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矿产资源新机制,为我市“主动融入浙江经济带和长三角经济圈、掀起黄山新一轮发展高潮”提供资源保障。

目标任务: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核查工作取得实质进展,建立健全矿山储量、生产台帐和财务、统计制度,依法缴纳各种规费;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整顿工作的重点

整顿工作的重点是开发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

(二)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1.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取缔并进行处罚;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越界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其退回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作业,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屡次越界勘查、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2.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三率”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

3.探矿权人不按期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不按勘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包括以采代探、未经批准的边探边采等)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并按无证采矿处罚。

4.严格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核查矿业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况,矿业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矿业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矿业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转让方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如实报告情况,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5.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在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内进行采矿的,由各区县政府予以关闭。对因采矿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植被、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环保、林业、水利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各区县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6.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检测,严格执行矿山储量年报及核销制度。凡不提交年度储量报告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年检及延续、变更、转让审批手续;对瞒报少报储量消耗或少缴、拖欠、拒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关规费的要据实纠正或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7.对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特别是河道砂石和砖瓦(窑)用粘土进行专项整治。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铁路、重要公路沿线附近或可视范围内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对按有关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坚决予以关闭淘汰;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河道内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允许采砂设备进入河道作业,已实施采砂作业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采砂设备,并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罚。2006年12月31日前,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发放新的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特殊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8.对全市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越权、违规颁发及相互重叠或交叉颁发两证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妥善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发证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9.开展对选(洗)矿厂的集中整治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工商、环保、水利、发改委、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洗)矿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许可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收(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对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选(洗)矿厂,一律责令停建、停产。

对拒不执行关闭、停建、停产决定的,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制执行。供电、供水单位要依法对关闭的选(洗)矿企业断电、断水,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由当地政府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不留后患;对停建、停产的选(洗)矿企业,有关部门要暂扣其相关证照。

10.对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营业执照等进行全面审查。对采矿权人证照不全、内容不一致或者一个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有两个以上其它相关证照的,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及时纠正。

11.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者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关闭。

12.严格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采矿等案件。对矿山企业非法占用耕地、在基本农田内采矿等案件,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矿山企业因采矿确需占用土地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占用耕地要实行占一补一,没有条件补充耕地或补充耕地不合格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13.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和支持包庇非法探、采矿及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严厉打击盗采、霸占矿产资源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涉黑、涉恶案件和无证野蛮开采案件,严厉惩处相关责任人。

三、规范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的重点

在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和实施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报告制度。针对整顿和规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规范出让转让行为,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工作的主要内容

1.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各区县对矿业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规定设置矿业权,对越权、违规设置矿业权的应予纠正并及时注销其许可证。严格矿业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条件。凡勘查工作达不到开采要求以及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证照,凡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必须补编,否则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2.集中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布局,进行资源整合,做到“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聚集”。各区县要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最大限度地压减小矿山数量。到2006年底,凡达不到《安徽省24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对没有按规定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矿区开发规划及市、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布局不合理、环保部门提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改和采矿权市场运作,重点解决小于最低开采规模、小矿布局不合理和破坏、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资源合理开发,提高利用效率。凡达不到省、市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十五”末减少小矿数量目标的区县,不得恢复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3.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要有效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加快推进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步伐,促进二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能以竞价方式出让矿权的,都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制定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同时,要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对申请转让的矿业权人要进行全面调查,凡存在违法行为、未进入矿业权市场、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一律不得转让,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试点工作,建立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和各项统计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积极推行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维护国家权益。

5.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

6.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的力度,为建设生态大市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整顿和规范工作安排

各区县政府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坚持以自查自纠为主,市级督查、分阶段集中检查为辅的原则,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0-12月中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落实好工作经费及物资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2月下旬-2006年12月)

集中力量,全面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各区县政府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辖区内的矿业权人根据国家、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全面完成各项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

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编制和实施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压缩矿山数量,提高资源利用率。严格控制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矿业权市场配置及准入条件,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1月)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各区县政府要分阶段组织检查验收,并分别于2006年11中旬和2007年11中旬向市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同时要认真做好迎接省、市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办理一切勘查、开采审批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任务重、要求高、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市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责任制,负责本辖区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核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经费;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特定矿种矿产品的出口;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颁发、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采取停电措施。

(二)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把整顿和规范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效如何,区县、乡镇政府是关键,凡是半年内乡镇辖区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区县政府领导的责任。对干扰、阻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单位、个人和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深入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的范围和力度,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进一步强化对矿业权人的培训,提高矿业权人依法探矿和采矿意识;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或经媒体披露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市、区县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举报电话:2355468)。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察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侵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及媒体披露的,要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

(五)加强监督检查。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阶段,各区县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对重大案件进行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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