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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鞍政发(200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3-15

施行日期:200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有关各方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增加林农收入,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森林资源依法合理流转,实现资源变资产,发展林业生产力,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完成全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要遵循两部法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改革恢复“集体所有是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的本来面目,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确保“林农有其山”;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保改革重大事项严格按程序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尊重群众意愿,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一是农民对森林资源依赖性强的,原则上均山,实现实物意义上的“林农有其山”,保证农民有必要的生产资料,解决就业和持续增收问题;二是农民对森林资源依赖性一般的,采取多种形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首先保证本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经山意愿的林农有山可经,也可发包给外村林农、经济组织,使村民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生产资料第一次分配的公平;三是农民对森林资源依赖性不强或没有什么依赖性的,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发包给大户或企业经营,通过林改二次分配,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货币形式的权益平等。根据实际情况,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预留山林总面积的5%-10%,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所得收入用于公益事业。

3.坚持稳定原则。要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稳定第一。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一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已承包或流转的山林,合同规范且执行较好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二是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对群众不理解、纠纷多的山林,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进行。

三是认真处理好山林纠纷问题,结合林改,对历史上各种山林纠纷进行认真梳理、调处,分步解决。

4.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的提高,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二、范围、形式和步骤

(一)范围

本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一般和重点公益林,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特殊区域生态公益林(河流两岸第一层山脊以内、水库周围第一层山脊以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风景区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凡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林地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形式

在尊重大多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其他多种形式承包经营。

(三)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阶段。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发动广大群众支持改革并踊跃参与。通过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相关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进行试点阶段。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山林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群众对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想法和意愿的基础上,制定林改工作草案,试点乡镇要选择一个试点村,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县(市)区、乡(镇)、村(屯)都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县(市)区、乡(镇)的改革工作方案要报上一级政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备案。各村组的改革方案,必须经过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需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确权发证阶段。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权力,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将结果张榜公布,二榜定案。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加快换发林权证工作进程,在明晰森林、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全面完成登记换发全国统一林权证工作,并上缴原有林权证,无林权证的,重新登记核发新林权证。要建立健全乡(镇)、村(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

三、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

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实现。

1.对现有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主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在群众的收入对林业依赖程度较高的多林地区,应主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即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现有森林、林木、林地,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转让收入的主要部分用于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实现货币化分林。

(二)放活经营权

在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鼓励对商品林资源的综合利用;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一般和重点保护的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对公益林实行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规范流转

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林权所有者有权对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入股、抵押、流转。

对已承包、拍卖、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手续不完备的,应补充完善;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尊重历史,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保障权益

各种社会主体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及时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变更林权证书。

四、完善相关政策,搞好配套改革

(一)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擅自收回、调整。

(二)完善责任山政策。对责任山已签订合同且执行较好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合同的基础上,发放林权证;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三)合作造林的森林、林木权属。在承包山上集体营造、管护、承包,实行集体和个人分成的人工林,集体可出让分成比例,重新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

(四)落实公益林的补偿政策。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享受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策;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一般公益林(含未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天然林),享受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策。

(五)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在承包期内遇有征占用林地时,其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权所有者,林地补偿费发包、承包双方按2∶8比例分成。

(六)落实相关金融优惠政策。金融单位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贷款。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造林大户、私有林场和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允许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七)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及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改革中,要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林权登记管理、林业科技法律信息咨询机构。同时,引导农民建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建立并完善县级林权流转等林业要素市场,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要把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县(市)区、乡(镇)都要成立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抽调精干人员深入到乡村指导林改工作。

(二)搞好服务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市政府动员,县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运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队伍建设,将林业工作站等林业基层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转。林业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主动为改革提供优质服务,精心组织开展工作。

(三)强化管理

要针对林权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探索林政资源管理的新办法,要把维护森林资源安全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厉打击借改革之机乱砍滥伐、乱占滥征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四)确保稳定

要妥善解决林改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改革一线,了解改革实情,掌握改革动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改革中的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改革中发生重大案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密切配合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的涉农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司法、财政、农业、国土资源、民政、税务、金融、保险、新闻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要为改革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新闻宣传部门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六、组织领导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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