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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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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14

施行日期:2006-06-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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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4日发布)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实现森林资源商品化、资本化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集体商品林有偿转让

(一)转让范围:下列集体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家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二)转让原则:转让必须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培育和利用的原则;坚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竞争的原则;坚持同等条件本集体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三)转让方式: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期限为30年-50年。

(四)转让程序:

1、协议程序:

(1)转让者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林权证及有关资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10日内作出答复;

(2)转让金额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由村(组)民代表会讨论确定;

(3)双方协商,交纳转让金,签订转让合同。

2、拍卖程序:

(1)转让者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林权证及有关资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10日内作出答复;

(2)拍卖底价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由村(组)民讨论确定,提供评估报告;

(3)拍卖机构提前10日发出拍卖公告;

(4)竞买者在公告指定时间内,到拍卖机构交纳保证金,领取有关资料;

(5)拍卖机构在规定时间、地点公布底价,主持拍卖;

(6)转让者当场与出价最高者签订转让合同。

(五)有偿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六)转让后的集体森林资源,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七)转让金原则上一次交清,对确有困难的,经林权单位同意,可分期交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八)森林资源转让金归林权单位所有,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发展林业事业的比例不得低于70%.有关部门要对转让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九)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者在不违背原转让合同前提下可以再转让,也可以出租、抵押、入股和继承。

(十)转让后的管理。转让后的集体林必须按照林业部门总体规划和规程要求进行经营管理;转让后林木采伐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凭证采伐;林木采伐后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更新,对不及时更新的,原林地林木所有者有权无偿收回。

二、鼓励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四荒”地上植树

(一)农村居民在本村庄规划区内栽植的树木、没有规划的村庄在村庄内及周边空闲地栽植的树木、没有明显村庄界线的山区居民在其院落周围栽植的树木,均视为房前屋后树木。

(二)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植树,应坚持不影响交通、不影响规划、不影响邻里团结、不侵占集体耕地的原则,具体范围由村、组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给农民无偿使用。范围划定后,二年内不植树或树木采伐后二年内不更新的,收回林权证。

(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上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允许依法继承和转让。

(四)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空闲地上栽植的树木,由个人申请,村、乡核实并填写林权登记表,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并加盖房前屋后树木专用章。

(五)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空闲地上个人树木,不占采伐限额,不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须交纳砍伐的各项费用。但须持林权证到乡(镇)林业站核准后,方可采伐,有争议的树木不准采伐。需销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在“四荒”地上植树造林户,造林三年后,且保存率达到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三、进行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

(一)国有商品林的林木、林地使用权和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条件下,可依法进行有偿转让。转让时,同等条件可优先本场职工,林场欠职工工资的可抵顶转让金。

(二)国有的宜林地和采伐迹地,可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搞合作造林,也可有偿转让使用权。

(三)国有苗圃,可以圃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与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搞合资、合作育苗。

(四)国有生态公益林,可由本场职工或面向社会实行管护承包。

(五)转让金实行专户储存,用于发展林业事业,也可用作国有林场、苗圃改制。转让金使用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六)国有森林资源有偿转让须经班子讨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七)国有森林资源有偿转让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本规定由朝阳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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