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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检查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06]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15

施行日期:2006-06-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矿补费”)征收使用管理,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12月对我省2004年至2005年矿补费的征收、入库及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部分市、县进行了核查。本次检查是2003年财政部对我省1999?2002年6月矿补费的征收、入库、使用情况核查后的再次规范。从检查结果看,由于矿补费征收难度大、征管人员编制和经费未落实等历史性遗留问题,致使矿补费欠缴、挪用等现象仍普遍存在,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为从根本上规范矿补费的征管,经研究,对我省2002年7月?2005年12月矿补费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欠缴矿补费问题

对采矿企业欠缴的矿补费,由征收机关责令企业在2006年6月底前全部补缴入库。对逾期仍不补缴矿补费的企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挪用矿补费问题

(一)通过过渡户挪用矿补费问题。对于在矿补费征收过程中设置过渡户的,应立即撤销,并将滞留在过渡户中的矿补费及存款利息于2006年6月底前按规定的矿补费分成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二)通过财政专户挪用矿补费问题。对于通过财政专户挪用矿补费的,应将2002年7月?2005年12月挪用的矿补费及滞留在财政专户中的矿补费余额,于2006年6月底前按规定的矿补费分成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三、规范征收管理

各市、县(市、区)矿补费征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提高征收率,做到应收尽收。征收的矿补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省级国库。

四、落实征管人员经费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在今后的年度财政预算中给予矿政管理人员以足额的经费保证。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矿补费的补缴和管理的整改工作。各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将本地区整改情况汇总后,于2006年7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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