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6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9号),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20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开展电动挖掘机驾驶、矿山专用矿车驾驶、尾矿坝作业工等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并将其纳入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拟开展电动挖掘机驾驶、矿山专用矿车驾驶、尾矿坝作业工项目培训的单位,只要符合《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政法字[2005]25号)和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开展电动挖掘机驾驶、矿山专用矿车驾驶、尾矿坝作业工项目培训应具备的基本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的,均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开展电动挖掘机驾驶、矿山专用矿车驾驶、尾矿坝作业工项目培训应具备的基本设备、设施配备标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