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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四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6-06-29

施行日期:2006-06-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猎捕省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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