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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7〕1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15

施行日期:2007-08-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全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

省水利厅
  二○○七年八月

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是政府规范流域水事活动,实施流域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44号)精神,搞好我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流域规划编制基本情况

根据《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境内的黄河、长江、澜沧江、湟水河、大通河、黑河、那棱格勒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布哈河等河流的重要河段,以及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托索湖等主要湖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它河流由所在州(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省级管理的河流中,除那棱格勒河和布哈河尚未制订流域规划外,其它河流都已编制了规划,其中黄河、长江、澜沧江、大通河、黑河等5条河流的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我省负责编制了湟水流域、格尔木河流域、香日德河流域等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还完成了海西州巴音河和黄南州隆务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工作。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流域编制规划核心理念发生了重大调整,原有流域规划已不适应水利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新时期治水思路的需要,迫切需要对我省重要河流综合规划进行修编和编制。

二、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学治水、依法管水,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维护河流健康为主线,对省内主要江河流域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进行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规划和部署,着力提高流域综合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综合管理能力,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利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统筹协调、开发与保护并重;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管理;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

(三)主要任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一是配合流域机构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我省境内的黄河、长江、澜沧江、大通河、黑河等河流干流的综合规划修编工作;二是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省级管理的湟水河、格尔木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以及那棱格勒河、青海湖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三是同步开展州(地、市)管辖的隆务河、巴音河等重要河流综合规划的修编和补充编制工作。经过3?5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境内重要河流、湖泊的综合规划,建立起合理完善,统筹兼顾,具有较强指导能力和水资源控制能力的流域综合规划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高度重视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建立流域综合规划修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林业局等部门及有关州、地、市参加,及时研究解决修编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修编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确保规划质量。统筹协调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各州(地、市)、县也要高度重视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流域规划修编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如黄河、长江、澜沧江等的流域综合规划,在流域机构组织下,省水利厅及有关部门配合完成;省管河流中大通河、黑河为跨省河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由流域机构会同省水利厅及省有关部门完成,流域所在州(地、市)、县政府配合;省管其它河流和青海湖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完成,省有关部门及流域相关的州(地、市)、县配合;州(地、市)、县管辖河流的流域规划修编工作由各州(地、市)、县政府组织完成,省水利厅在业务上给予指导。规划修编工作要委托专业技术力量强、具有水利规划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落实工作经费。积极向中央申请配合流域机构完成的长江、黄河、黑河等江河流域规划修编工作经费。省级负责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经费,由省水利厅按照规划具体要求提出工作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工作经费,从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前期工作经费中给予补助。州(地、市)、县负责的河流综合规划工作经费,由各州(地、市)、县自行筹措解决。

(四)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规划修编工作体系,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完善专家论证和咨询审查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估等环节的技术把关。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强规划修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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