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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安监〔2007〕5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7

施行日期:2007-12-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指导意见》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系统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做好对企业的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方案。

二、要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与安全标准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为矿山安全标准化创造条件,通过安全标准化工作推动矿山基础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要督促矿山企业按《指导意见》要求,尽快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要进一步加大中深孔爆破、台阶式开采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对不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露天矿山,必须采用台阶式开采,并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采用公路开拓的台阶式开采露天矿山,其运输道路必须修建到各台阶。

五、为认真做好《指导意见》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促进《指导意见》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有效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指导意见》印编成小册子,下发到省局。请各市局迅速将《指导意见》发放到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并积极组织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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