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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直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7)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8

施行日期:2007-12-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直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江门市直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的精神,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通过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市实际的市直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和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 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完善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效益优先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建管并重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要加大工程管理(包括非工程措施)的投入,更好地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改革、发展与稳定相协调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层级管理责任

市政府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依法保障我市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市水利局对市直管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并对其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市直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各自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社会效益。

(二)规范机构设置,严格定编定岗

1、机构设置。根据市直水利工程的特点、分布及管理任务,共设置4个市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是:市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市合山水利工程管理处、市江新联围工程管理处、市江新联围北街水闸管理所。

2、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的精神,按功能原则和收支配比原则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

第一类: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承担防洪、排涝、挡潮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市直水管单位定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有2个,分别是:市江新联围工程管理处、市江新联围北街水闸管理所。

第二类: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既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收入不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市直水管单位定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有2个,分别是:市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市合山水利工程管理处。

3、定编定岗。根据市直水管单位的性质及实际情况,并参考水利部和财政部2004年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对各水管单位定岗、定员进行测算,核定市直4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业编制总数为248人,其中市江新联围工程管理处定编19人,市江新联围北街水闸管理所定编68人,市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定编120人,市合山水利工程管理处定编41人。

水管单位人员定编问题,由市水利局另文报市编办批复。

(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实行竞争上岗,推行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1、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机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

水管事业单位,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制定各类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的精神,市直4个水管单位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的人才管理机制,降低工程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水管事业单位可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可探索多样化的内部分配制度。允许工资浮动,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全面推行工资浮动和绩效挂钩,扩大各水管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实行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分配政策,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核拨的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经营项目。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在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中,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水管单位规范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维修养护企业的发育成熟,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四)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和支付方式,确保经费来源渠道

市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改后,要建立规范的财政供养范围和支付方式,确保经费来源渠道。视财政状况,逐步增加投入水利工程管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按粤府办[2005]20号要求,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对水管单位定编的批复,确定财政供给范围、支付方式、经费来源渠道。

(1)属于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市江新联围工程管理处和市江新联围北街水闸管理所的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年度经费标准按市财政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由市水利局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直接拨付给水管事业单位,并经市水利局审核列支。

(2)属于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市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和市合山水利工程管理处的经费由财政核补,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并根据水管单位收入情况确定财政补贴标准。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收益要纳入单位经费预算。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财政部门根据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将工程更新改造投资纳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申请建设资金。

2、严格资金筹集和管理。市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市水利局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规费的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水利规费足额征收。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资产部分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加强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市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维修养护经费,报市水利局审核批准后才能列支。

(五)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水管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水管单位要依法为受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1、对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市江新联围工程管理处和市江新联围北街水闸管理所,其离退休人员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改革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改革后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当地同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当地办法执行。

2、对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市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和市合山水利工程管理处,改革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改革后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其退休后的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对经营性部分人员,其养老保险按粤府办[2005]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与水管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没有实行聘用制的),应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艰巨,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各司其职,确保市直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营造气氛。水管体改工作关系到水利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具有时限性和强制性。省要求我市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市直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2008年6月底前要完成验收工作,并明确对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措施不力的,限制安排水利投资;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省将对其暂停安排水利投资,直到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为止。为此,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确保按省规定的时间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

(四)深化水管单位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的精神和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市直4个水管单位改革后,要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和人员聘用制度;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对富余人员的分流及经济补偿问题,按粤府办[2005]2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根据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07]20号)的精神,市直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如下:

(一)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水管单位人员竞争上岗、人员安置等工作。

(二)2008年4月底前,完成市直水管体制改革初步验收工作,并报请省进行验收。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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