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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3

施行日期:2008-01-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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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1号)精神,现就我市做好《标准》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标准》指标实施期限

根据省政府明确的实施时间,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国家《标准》,各市(县)、区统一按《标准》实施水质检测,各地生活饮用水必须全面达到《标准》规定的106项水质指标,确保市民饮水健康安全。

二、确定非常规指标实施项目

《标准》规定的106项水质指标中共有非常规指标64项。市卫生、市政公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抓紧研究确定本地水质非常规指标实施项目,并拟定日常检测、监测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建设厅备案。

三、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和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要求,以整治水环境、保护水资源、重建水生态、保证水安全为目标,严格执行《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积极开展以水环境整治为重点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措施,并按照“居安思危、防患未然、全监测、早预警”的原则,建立水质和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确保饮用水水源质量。

四、大力加强供水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安全供水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供水单位要认真执行《标准》,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制水工艺,做好水质检测和数据报告工作。各级房管部门和各房屋产权单位要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切实提高二次供水卫生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建好水质监测实验室,确保在2008年7月1日前具备相应的监测能力。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的督察管理,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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