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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08)1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31

施行日期:2008-07-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我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用地单位利益,规范征收(用)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不足3000元/亩的按30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空白地补偿最高不超过1500元/亩,具体补偿价格由各乡镇确定)。

(二)果木补偿标准及种植密度(见附件1)。

(三)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见附件2)。

(四)桑园、茶园补偿标准(见附件3)。

(五)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六)特殊或特种林木补偿标准由林业部门按实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七)花卉、绿化用苗木补偿原则和标准。

1.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作协商补偿处理,盆栽花卉、绿化用苗木作迁移处理。

2.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按种植密度规定结合市场信息价确定补偿价格,超过亩标准种植密度的不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种植密度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179-2005《林业育苗技术规程》标准规定。

3.盆栽的花卉、绿化用苗木迁移的补偿搬迁劳务费。

4.对投入的设施、构筑物,经评估按实补偿。

(八)上述各类果木、经济作物在规定种植密度范围内不足3000元/亩按3000元/亩补偿,超3000元/亩按实补偿,超密度种植部分不予补偿。果木、经济作物经补偿后,不再另行享受青苗补偿。苗圃按实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专家评估确定,不足3000元/亩按3000元/亩补偿。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县(区)在对拟征地块实施征地前,应在拟征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及社区张贴拟征地告知书。在拟征地告知书张贴后所种树苗为抢种的树苗,所建的附着设施为抢建设施。抢种、抢建的果木及附着设施一律不得补偿。

(二)凡按本规定补偿后的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其产权均归征地单位所有,被征地单位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协助征地单位做好物业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三)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结合本规定,拟定各县(区)范围内的补偿细则。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在本规定执行日之前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果木补偿标准及种植密度

价 格(元/株)  种植密度(株/亩)  1.文旦   盛产期   130~20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苗   1~4   300以下   2.柑桔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苗   1~4   300以下   3.梨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苗   1~4   300以下   4.枇杷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苗   1~4   300以下   5.桃子   盛产期   130~20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苗   1~4   300以下     ?5?      6.李子   盛产期   130~20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苗   1~4   300以下   7.葡萄   盛产期   50~70   280以下   初产期   30~50   280以下   产前期   10~30   280以下   苗   1~4   600以下   8.金柑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苗   1~4   300以下   9.柿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苗   1~4   300以下   10.杨梅   盛产期   600~900   40以下   初产期   250~500   100以下   产前期   100~250   150以下   苗   5~15   250以下   ?6?   11.枣树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苗   1~4   300以下   12.猕猴桃   盛产期   130~20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苗   1~4   300以下   13.板栗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苗   1~4   300以下

注:葡萄为非标准水泥棚架式种植的,按赔偿标准的5-7折进行补偿。未列入表中的其它果木经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2.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

品 种   价 格   备 注   毛竹   6000-7500元/亩   每亩500株以上   3000-5000元/亩   每亩200-500株   10-15元/株   每亩200株以下   食用笋竹   15元/平方米   包括:雷竹(乌竹)、角竹、哺鸡竹   7元/平方米   包括:淡竹、小满竹、龙子竹、金竹等   非食用笋竹   5元/平方米

3.桑园、茶园补偿标准

品种   园龄(年)   价格(元/亩)   桑园   1-3 (未成园)   3000-5000  4-5  (成园)   5000-8000  ≥6 (成园)   8000-10000  茶园   1-3 (未成园)   4000-6000  4-5  (成园)   6000-9000  ≥6 (成园)   9000-12000   4.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  目   价  格   备  注   农排线   1200元/档      粪缸   100元/只   石槽:100元/立方米   氨水池   300-500元/只      钢质标准大棚   500元/只   搬迁费(原则上作搬迁处理)   2500-3000元/只   收购价(按使用年限每年折旧费为300元)  竹大棚(盖膜)   6元/平方米   补偿费(原则上以农户自行搬迁处理)   坟墓   1500元/穴   迁移费(安置费用另行补偿)  养殖塘   按实际丈量折算土方量,每立方米补偿5~7元;养殖物由专家据实评估,征地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自然水面养殖酌情补偿;养殖塘补偿后,不再享受青苗补偿。   其他   三面光渠道、水井、水泥地坪、下机道、河埠头、机耕路等据实评估确定标准。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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