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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区道路绿化河道等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8〕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08

施行日期:2008-09-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整合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文明城市创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绍兴市区道路、绿化、河道等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桥梁)的维修养护

市区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工作责任继续按照“3米标准”确定,即路宽3米以上的主、次干道由市建设局负责(同一道路有3米以上也有3米以下的,视作3米以上),路宽3米以下的小街小巷由越城区政府负责。具体由市规划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划分。

作为城市道路有机组成部分的桥梁,逐步过渡到由市建设局统一负责维修养护。该移交给建设局管理的桥梁,其桥权所有人要抓紧按规定有偿向市建设局移交。村内和有物业的住宅区内的桥梁,继续由村委会和物业单位进行管理。

二、关于道路保洁

市区城市道路的保洁工作统一由越城区政府负责(公交始末站点由市交通局负责)。

三、关于城市绿化

市区原由越城区政府和市建设局下属园林管理局负责的城市绿化工作,统一由园林管理局负责(设有物业的小区仍保持原管理体制)。原由市河道办管理的绿化工作维持原体制不变。

四、关于城市河道管理

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养护(包括水面保洁)等工作统一由市水利局负责。市建设局下属的清水污水分公司负责清水部分工作人员(原退休人员除外)及现有管理办公场地、设施整体划转到市水利局,划转人员身份、待遇不变。

二○○八年九月八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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