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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08〕1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11

施行日期:2008-09-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淄博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淄博市城市洪涝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使城市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为各级城市防汛部门指挥、决策和制定抗洪抢险救灾方案提供依据,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城市防汛综合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度汛,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淄博市城市防汛实际进行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城市规划区内突发性暴雨、洪水产生的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军民联防的原则;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2城市概况

2.1自然地理

淄博市位于山东中部鲁中山地与鲁北平原的交接地带,南依泰沂山麓,北濒九曲黄河,西邻省会济南,东接潍坊、青岛,地理坐标为:北纬35°56′至37°18′,东经117°32′至118°31′之间。市域形态南北狭长,南北最大纵距151公里,东西最大横距87公里。

淄博地势南高北低,最高海拔1108.3 米,最低海拔5米,南部及东西两翼山峦跌宕,中部低陷向北倾伏,南北落差千余米。以胶济铁路为界,以南大部分为山区、丘陵,岩溶地貌;以北大部分为山前冲积平原和黄泛平原,土地平坦肥沃。发源于淄博的河流有沂河、淄河、孝妇河等,北部有黄河、小清河流经。全市总面积5965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2961平方公里。山区、丘陵和平原面积分别占全市总面积的42%、29.9%和28.1%。淄博地处暖温带,属半湿润、半干旱的大陆性气候,四季特征分明,年平均降水量为640.5毫米。

2.2交通状况

淄博市交通发达,是山东省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东西向的胶济铁路、济青高速公路、济青高速公路南线、309国道和南北向的淄东(营)淄八(陡)铁路、滨(州)莱(芜)高速公路、803省道,形成便捷的交通主干网。淄博是独具特色的组群式城市,现辖张店、淄川、博山、周村、临淄5个区和桓台、高青、沂源3个县。全市总人口约419.6万,其中市区人口277.5万。

2.3 洪涝风险分析

2.3.1洪涝灾害特征

淄博市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夏季酷热多雨,全年降雨主要集中在6月至9月。汛期降水频繁,局部性暴雨时有发生,且突发性强降水时间集中,可预报时效短。全市雨涝灾害主要分布在桓台县全部和临淄区、张店区、周村区大部,即淄河、孝妇河下游,乌河、涝淄河、猪龙河流域及马踏湖区。

2.3.2主要风险分析

淄博市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是市委、市政府驻地,也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地处平原地带,地势南高北低、东高西低,自然坡度小,城区内有涝淄河、猪龙河、玉龙河3条泄洪河道,城市防汛的重点是城区除内涝;淄川区地处鲁中山区向鲁北平原的过渡地带,地势南高北低、东高西低,境内河流孝妇河自南向北从城区中央穿城而过,城市防汛的重点是山洪以及城区内低洼地区的内涝排水;博山区地处山区,地势两边高中间低,孝妇河从城区中间自南向北穿城而过,易受山洪、客水威胁,防洪的重点是防山洪和城区内涝;周村区地势南高北低,城区内地势比较平缓,3条河流自南向北穿城而过,城区内低洼地带较多,城市防汛的重点是城区除内涝;临淄区位于淄河西岸,城区中间地势相对较高,城区排水为发散状排水,城区防汛重点是个别地段的内涝以及泵站排水。

2.4洪涝防御体系

经过多年建设,淄博市城市防汛排洪工程体系逐步完善,并多次在抗击暴雨、台风等突发性灾害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淄博市城市防汛已基本筑就了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城市排洪河道。全市城区内的部分排洪河段达到抵御50年一遇汛情的防洪标准,并有部分河段达到百年一遇,但问题依然存在,例如猪龙河篷河河段淤积严重,仅达到10至2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同时下游与玉龙河交汇处的桥梁阻水、淤积严重,排水不畅,是排洪的瓶颈。第二道防线是城区内功能较为完善的排水管网。全市目前已建成排水管网1586.79公里,其中,污水管网421.36公里,雨水管网550.64公里,雨污混流管网614.79公里,中心城区排水主管网基本实现雨污分流,但其他区县排水主管网仅部分实现雨、污水分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区排水速度。第三道防线是城区排水泵站。截至目前全市共建成排水泵站15座,其中,中心城区9座,总装机容量约2500千瓦;淄川区1座,总装机容量约250千瓦;临淄区2座,总装机容量约600千瓦;桓台县2座,总装机容量约600千瓦;沂源县1座,总装机容量约250千瓦。其他区县尚未建设排水泵站。

2.5重点防护对象

(1)重点单位:城区内党政机关驻地、部队驻地、学校、医院、城市商业区、重点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单位。

(2)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工地: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行业和建筑、拆迁工地。

(3)城区低洼积水区域:淄博城区内低洼区域较多,是城市防汛排涝的重点。

(4)地下工程设施:已建、在建人防工程、大型地下商场和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

(5)危旧房屋:城区内直管公房、小区住房、简易房屋和学校内的校舍、围墙等。

(6)其它:高空构筑物、广告牌、空调室外机、公园内的山体、树木等。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及大型、重点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城市防汛前线的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单位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1市人民政府城市防汛机构

全市城市防汛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以下简称市防指) 负责。在市建委设立市城市防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防办),市建委主任兼任市城防办主任,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市市政环卫处处长分别兼任市城防办副主任。

3.2 市防指成员单位城市防汛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城市防汛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防汛工作的调度、监督、检查、奖惩;负责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的防汛排涝以及抢险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防汛救灾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校舍的排查和抢修加固;做好学生的安全转移和疏散工作,确保学生和教师人身安全。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城市防汛抢险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查处破坏防汛救灾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备足防汛抢险车辆、水上交通工具;做好城区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泻洪的设施;组织运力做好防汛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水利与渔业局:确保辖区内河流的安全运行,及时提供工情和险情信息;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防洪工程的规划审批;配合市城防办认定影响城市防汛、排洪的违章建筑。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汛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加强对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督促加固高空广告牌;依法查处擅自占压、篷盖河道,清理拆除河道上乱搭乱建的临时设施,保证城市行洪畅通安全。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险情处置、应急救援和积水排除,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广电总台(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汛期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市城防办的部署,安排有关雨情汛情、防汛预警等重要信息的播发。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保障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的稳定;组织城区抗洪抢险及水毁公用工程的修复工作。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房管局:负责危险房屋和校舍的安全鉴定和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负责灾后倒塌房屋的抢修工作。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城防办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和雨情分析,及时发布暴雨、雷电和台风预警预报,并做好预防宣传工作。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水文局:负责做好暴雨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防指提供各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信息。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淄博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汛期电网安全可靠供电,做好城市防汛指挥机构、重点单位、重要设施、重点部门的应急电力保障,严密监控汛期中低压电网的安全运行。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网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联通公司等通讯运营单位: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畅通。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淄博军分区、驻淄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根据汛情需要,

负责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

3.3市城防办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城市防汛工作的调度、监督、检查、奖惩。

3.4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城市防汛指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城市防汛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防汛办公室。

3.5区县、高新区城防办的主要职责

执行市城防办和区县、高新区防指下达的各项防汛指令,负责本辖区城市防汛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3.6会商机制

成立由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气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会商小组,在可能发生重大汛情灾害时,进行集体会商。

4 预防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关于雨情、汛情、灾情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同时各单位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实行实时监测,及时报市城防办,并通报相关部门。

4.1.1气象信息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市城防办的要求,建立实时联动机制,做好雨情的收集上报和临近短时预报;当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或者需要改变预警级别信息时,立即将信息报送市城防办。

4.1.2水文信息

市水文局对市区各水文站点和山区洪水进行监测。当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或者需要改变预警级别信息时,及时将信息报送市城防办。

4.1.3工程信息

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防洪设施的巡查和监测,在出现城市洪灾时,及时将河道、防洪闸、橡皮坝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市城防办。

当市区排洪河道出现漫溢或决口时,河道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市城防办报告,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

4.1.4雨情信息

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要建立汛期雨情收集、报告制度,按要求报送汛情信息。要及时了解、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当辖区内24小时降雨量达到45mm以上时,要将雨情信息1小时内报市城防办。

4.1.5洪涝灾害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灾情发展趋势、要求提供的支援和帮助等内容。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应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洪涝动态灾情,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城防办,由市城防办在1小时内报市防指。

4.2 预防与准备

(1)思想准备:各级城市防汛机构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的洪涝灾害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城市防汛组织指挥机构,完善防汛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城市防汛抢险救灾综合队伍与专业队伍建设。

(3)行洪河道准备:各城区河道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汛期城区河道管理和执法检查,按照防洪标准及时对河道进行清淤、除障,及时塌放橡皮坝预排河水,确保行洪畅通;建立和落实汛期值班、巡视检查制度和安全度汛措施,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4)排水设施准备:各区县、高新区要按时完成水毁设施修复和防汛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隐患的防汛设施及时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加强对城区排水管网的维护、维修和清淤,确保汛期排水畅通;对辖区内的排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维修和更换故障设备,确保汛期各泵站正常运行。

(5)物资准备:各区县、高新区要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和抢险机械设备,合理配置、定点储存、专人管理,明确调度方案,确保物资运得出、供得上。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料及设备,以备急需。

(6)抢险队伍准备: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防大汛、抗大灾的要求,组建足够数量的防汛抢险队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对防汛抢险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7)防汛预案准备:市城防办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市的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负责编制和修订本辖区的城市防汛应急预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可能造成的危害。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的防汛应急预案,健全反应机制,落实人员队伍,保证应急抢险物资供应。

4.3 预警

4.3.1预警级别

城市汛情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

展势态,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启动条件:

(1)一般(Ⅳ级):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发生险情或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市区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城区道路积水,部分房屋进水。

(2)较重(Ⅲ级):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发生较大险情或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市区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严重(Ⅱ级):收到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河水严重倒灌;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出现重大险情或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水位,可能造成市区受淹。

(4)特别严重(Ⅰ级):收到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

4.3.2预警启动

城市防汛办事机构根据气象、水文、工程等信息资料,分析暴雨及汛情演进情况,提出城市防汛应急启动级别以及发布、变更和解除的建议报告,经相关防汛指挥部指挥审批后,各级防汛机构按照应急级别立即响应,同时,按照权限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Ⅳ级、Ⅲ级应急启动和预警,由市城防办负责向市防指副指挥报告请示,经市防指副指挥签发应急预案启动令后,市城防办根据批示及时处置,并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

Ⅱ级、Ⅰ级应急启动和预警,由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负责向市防指指挥请示,经市防指指挥签发应急预案启动令后,市防办根据指令及时处置,并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

4.3.3预警发布

城市汛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方式应具有多元性和针对性。城市防汛各有关单位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报刊、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发布预警信息。

对老、弱、病、残、孕等人群以及学校、大型人群聚集场所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车站、公交车、重要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并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播放预警信号。

市广电总台(局)按照市城防办确定的预警信息内容和任务,协调、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机构,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确定信息发布途径和频率。

4.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城市防汛机构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到达各自岗位,做好应急准备。同时,严密监视雨情、水情、工情、险情,高度关注低洼地区、重点道路,及时对危险路段采取交通管制,对低洼、危险地区的群众实施转移、防护。市民群众应积极配合政府防汛部门的行动,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4预警提示

4.4.1 Ⅳ级(蓝色)预警提示

(1)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风提示;

(2)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3)外出行人、车辆远离带电设施和危险建筑设施(如危房、危墙、广告牌等),避开低洼路段和危险路段行驶,注意接收后续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当伴有雷电时,应注意采取防雷措施,以防雷击;

(4)学校、幼儿园检查校舍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妥善处置,必要时疏导学生安全回家;

(5)低洼地区公共场所负责引导公众有序撤离;

(6)工矿企业检查厂房、场地安全状况,妥善处置,合理疏导工作人员;

(7)检查危险化学品存储地是否有进水可能,如有隐患,妥善处置;取消警报时效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计划;

(8)检查用电线路和设施,低洼地区要重点检查,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对失修、老化而未及时更换的线路和设施,应提前关闭电源。

4.4.2 Ⅲ级(黄色)预警提示

(1)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风提示;

(2)外出行人、车辆远离危险建筑设施(如危房、危墙、

广告牌等)以及带电设施,遇低洼积水或已实行交通封闭的路段应绕行,不得强行通过;

(3)市民应减少和避免外出或驾车外出,做好防暴雨的准备工作,避免在危房内停留避雨;

(4)加固户外装置,拆除不安全装置;对高空等户外作业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暂停作业。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5)学校、幼儿园检查校舍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妥善处理。就近的学生可以疏导回家,年幼或路远的学生必须由家长接回或学校指定专人护送回家;

(6)工矿企业检查厂房、场地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妥善处置,合理疏导工作人员;

(7)低洼公共场所迅速疏导人员安全撤离,准备好预防暴雨

所需物资;

(8)安排人员密切监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应急处置专业

队伍集合待命;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就近妥善处置;

(9)黄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它应急措施。

4.4.3 Ⅱ级(橙色)预警提示

(1)各媒体、公共场所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2)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市民应避免外出,停留在安全处所,不要在低洼地带或地下通道停留,关注汛情,做好相关应急准备;

(3)学校、幼儿园检查校舍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妥善处理;小学在校学生待确认安全后方可离校回家,或由家长接回或学校指定专人护送回家;

(4)工矿企业检查厂房、场地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妥善处置,合理疏导工作人员;

(5)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远离潮湿带电设备,不要触摸电器开关;

(6)户外人员就近躲避;车辆选择安全行驶路线或就近在安全场地停放;车辆被淹时,驾乘人员离车迅速到达安全场所;关注道路警示,严禁进入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

(7)低洼地区及公共场所紧急疏导居民公众安全撤离,切断室内电源;停止户外的集会、体育、娱乐、商业等活动,做好预防暴雨的各项工作;

(8)安排人员密切监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应急处置专业队伍集合待命;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就近妥善处置;

(9)沿路邻街单位开门提供停车场所,接纳避护行人;

(10)当建筑物进水深度将达到最低电源插座高度或带电设

备前,及时切断电源;

(11)橙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

要求和提示的其它应急措施。

4.4.4 Ⅰ级(红色)预警提示

(1)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紧急通知等;

(2)市民根据城市防汛提示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市民与车辆严禁外出;

(3)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幼儿园及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的决定,采取停课或其它专门的保护措施;

(4)户外人员就近躲避;行驶车辆紧急就近到安全场所停放,关注道路警示,严禁进入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驾乘人员离车到达安全场所躲避;车辆被淹时,驾乘人员迅速离车到安全场所躲避,等待救助,同时注意收听有关防汛信息;

(5)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停产、停工、停业;

(6)工矿企业检查厂房、场地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妥善处置,合理疏导工作人员;

(7)低洼地区及公共场所紧急疏散并检查确认居民公众及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采取紧急措施防洪救灾;停止户外的集会、体育、娱乐、商业等活动,做好预防暴雨的各项工作;

(8)安排人员密切监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应急处置专业队伍集合待命;紧急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妥善处置;

(9)沿路邻街单位开门提供停车场所,接纳避护行人;

(10)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远离潮湿带电设备,不触摸电器开关;

(11)红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它应急措施。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城防办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人发现堤防、河道、桥梁、水闸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市及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与同级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2分级响应

防汛应急行动依据汛情可能发生灾情并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实行分级响应。根据有关规定,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应急(Ⅳ级)响应、较大应急(III级)响应、重大应急(Ⅱ级)、特别重大应急(Ⅰ级)响应四个级别。

5.3 Ⅳ级应急响应

5.3.1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

(2)山区降雨对市区有一定影响;

(3)城区内部分低洼地区或立交桥通道出现积水,可能影

响交通;

(4)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河道桥梁出现顶托。

5.3.2 Ⅳ级响应行动

(一)市城防办响应

(1)根据情况,市城防办负责人召集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及有关单位对雨情、汛情进行会商研究,作出相应工作部署。

(2)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和灾情的变化,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3)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二)各区县、高新区响应

(1)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

(2)抢险队伍及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畅通;重点防汛部位提前调集防汛抢险人员到位,同时派出巡查组,随时掌握现场情况。

(3)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主任到位,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况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所辖区域的雨情、水情、汛情、险情、工情,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有关信息和应急响应动态。

(5)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出现严重险情和灾情,涉及人员安全的防汛突发公共事件时,必须在1小时内报市城防办。

(三)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市城防办的要求,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本行业、本系统的雨情、汛情、险情,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

5.4 Ш级应急响应

5.4.1 Ш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

(2)台风外围严重影响我市;

(3)城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山区降水对市区有较大影响;

(5)城区内低洼地区或立交桥通道积水严重影响交通;

(6)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或有倒灌现象。

5.4.2 Ш级响应行动

(一)市城防办响应

(1)指挥到位

市防指副指挥或市城防办主任到达指挥岗位。

(2)会商研究

市防指副指挥或市城防办主任主持会商,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3)下达命令

根据会商结果,市城防办按照有关防汛专项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区县城防办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洪抢险命令。

(4)现场指挥

市城防办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信息报告

市城防办及时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防办报告汛情及救灾进展情况。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立即报市防办。

(二)各区县、高新区响应

(1)指挥到位

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负责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抢险工作,并接受市城防办的指令,或按照市城防办要求到达指定位置进行指挥。

(2)执行

各区县、高新区防汛抢险队及防汛物资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要全部上岗到位;加强重点部位巡查防范,提前调集防汛抢险人员到位,随时掌握情况,确保通信畅通,相关物资储备单位要保证物资随时调出。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抢险现场提供抢险物资、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医疗防疫、运输等后勤保障。

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负责所辖范围汛情预警、避险预警及抢险救灾等情况的实时播报;同时及时向辖区防汛机构通报汛情信息,做好防汛、抢险、排险的各项工作。

(3)信息报告

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要密切注视本辖区的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

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要每小时向市城防办报告一次。

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出现严重险情和灾情,涉及人员安全的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立即向市城防办报告。

(三)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城防办的指令,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本行业、本系统的雨情、汛情、险情,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

5.5 Ⅱ级应急响应

5.5.1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

(2)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部分道路出现道路行洪,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瘫痪;

(3)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河水严重倒灌;

(4)山区降雨对城区有很大影响,可能造成市区受淹;

(5)8级以上热带风暴、台风进入我市。

5.5.2 Ⅱ级响应行动

(一)市防指响应

(1)指挥到位

市防指指挥在市防指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2)会商研究

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分析灾情,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向市委汇报。

(3)下达命令

根据上级指示及会商结果,市防指按照防汛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区县城防指和相关部门下达命令。

(4)现场指挥

市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组织指挥,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

(5)信息报告

各级防汛机构和部门要密切注视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随时向市防指续报汛情及工作动态。

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政府报告。

(二)各区县、高新区响应

(1)指挥到位

各区县、高新区防指指挥到位,接受市防指的命令,或按照市防指要求到达指定位置进行指挥。

(2)执行

加强防汛重点部位和区域的巡查防范,随时掌握情况。根据情况,对重点防汛部位进行部署,提前调集防汛抢险人员到位,保证相关防汛设备、物资随时调出。

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要及时发布汛情灾情信息,做好防汛、抢险、排险的各项工作。

(3)信息报告

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的区域,相关区县城防办要严密监视雨情、汛情、灾情,随时向市防办报告汛情发展变化情况和应急处置动态。

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出现严重险情和灾情,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必须立即报告市防办,并组织好救援。

5.6 I级应急响应

5.6.1 I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

(2)城区内排洪河道发生漫溢或决堤,严重影响城市安全;

(3)城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

(4)山区降雨形成洪水,冲击城区;

(5)极端天气导致的突发性重特大事件。

5.6.2 I级响应行动

(一)市防指响应

(1) 指挥到位

市防指指挥、副指挥到达市防指,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

(2)会商研究

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分析灾情,决策部署,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请求指示。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

(3)下达命令

根据上级指示和会商结果,市防指按照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有关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下达命令。

(4)进驻现场

市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进驻现场组织指挥,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专家组应根据报告和现场收集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灾情评估,及时提出处置措施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5)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请求当地武警、驻军或省、其他城市的帮助和支援。

(6)信息报告

市防指及时、准确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当出现各类重特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时,市防指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二)各区县、高新区响应

(1)指挥到位

各区县、高新区防指指挥到位,接受市防指的命令,或按照市防指要求到达指定位置进行指挥。

(2)执行

加强防汛重点部位和区域的巡查防范,密切监视雨情、汛情、灾情的发展变化,掌握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根据情况,在重点防汛部位进行部署,调集防汛抢险人员到位,保证防汛相关物资、设备到位;根据已发生的灾情,迅速组织抢险,确保人员安全。

各区县、高新区防指要及时向下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发布灾情信息,做好防汛、抢险、排险的各项工作。

(3)信息报告

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的区域,相关区县城防办要严密监视本辖区的雨情、汛情、灾情,并随时向市防办报告汛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实施情况。

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出现严重险情和灾情,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必须立即报告市防办,并组织好救援。

5.7扩大应急

当汛情、灾情发生变化,需要由Ⅳ级响应升级到Ⅲ级响应时,市城防办要及时向市防指副指挥报告情况,由市防指副指挥批准后启动响应;当灾情继续扩大或发生防汛突发性重大以上公共事件,需要由Ⅲ级响应升级到Ⅱ级以上响应时,市城防办要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经市防指指挥批准后,由市防指宣布并按照相应应急程序启动响应,同时变更预警级别并立即发布。在发生城市防汛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以后,由市防指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城防办则作为前线指挥部,指挥、调度全市城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5.8响应结束

当重大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视情况结束应急响应。

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副指挥签署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发布。

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指挥发布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应急物资和资金充足、技术装备良好、现场救援及时、应急交通运输畅通、供电持续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医疗卫生满足应急需求、社会紧急动员迅速有效,确保城市防汛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对城市防汛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城市防汛和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6.2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于城市防洪的重点工程设施,各单位应提前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险情后,责任单位应立即派出抢险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抢修。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防指成员单位要储备常规防汛抢险、救生、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救灾急需。

6.3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驻淄部队、武警支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综合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专业抢

险队伍。综合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全力参加专业抢险和技术处置。

电力、房管、园林、交通、医疗、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市城防办的统一调度,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6.4供电与交通运输保障

电力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任务,确保重要部门和单位供电的持续性和安全性。要配备足够的事故抢险队伍和材料、物资,确保及时修复故障,恢复供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根据灾情需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对已经形成道路行洪和被淹没的路段、立交桥引道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出现大面积交通瘫痪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预案进行紧急处置,疏导交通,确保防汛指挥车辆和防汛物资运输车辆的畅通。

6.5治安与医疗保障

汛期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要依法打击破坏城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和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灾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组织好防汛抢险现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为保证抢险救灾时的医疗救护和防疫工作能力,各区县、高新区要分别建立10至20人的医疗救护队伍,负责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6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区县、高新区要储备足量的城市防汛抢险物资,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市城防办。市城防办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统一调拨,由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具体实施。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市城防办的紧急调度,保证抢险时运得出、用得上。储备物资一旦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及时补足。

各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当启动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时,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安排抢险救灾资金。

6.7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防汛工程设施和参与城市防汛的责任。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洪除涝工作。在城市防汛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7善后处置

发生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区县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灾后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2抢险物资补充

各部门和单位要将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及时补充到位。

7.3水毁工程修复

防洪市政设施、公路、铁路、供电、通信、供气、供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等水毁工程设施分别由各相关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7.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具体工作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7.5保险理赔

受灾地区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7.6调查与总结

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及时将总结报市城防办。对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8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对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统一管理。一般公众信息由市城防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也要做好防汛、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汛意识,掌握各项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应急演练

各区县、高新区一般1~2年举行一次部门联合演练。要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等,从实战角度出发,强化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抢险队伍针对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须举行1~2次防汛抢险演练。

8.3责任与奖惩

城市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城市防汛和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建委联合表彰。

对在城市防汛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不服从命令、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延误、妨碍城市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

防汛应急预案:对暴雨、洪水等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预案启用条件、安全保障体系和组织指挥体系等内容。

大到暴雨:6小时累计降雨20.0-39.9毫米;24小时降雨39.0-74.9毫米。

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淄博市城市防汛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各区县、高新区城市防汛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行政区的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报市城防办备案。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市城防办备案。

9.2.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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