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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数字更改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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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12-13

施行日期:1983-12-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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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有些地区、有些单位存在着不断修改更正已经上报的统计数字,并且把更正期限拉得很长的状况。这不符合国家对统计资料的严格要求,不利于上级综合统计机关及时汇总提供统计资料,不利于在统计工作中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技术,而且,往往因反复修改数字而产生新的差错。为改变这种状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报送准确的统计数字。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认真细致地编制统计报表,大力提高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要尽一切努力把差错消灭在统计报表上报之前,力争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使统计报表报出以后,不再更正修改。

二、统计资料上报后,如发现某些重要数字有差错必须修改者,电快月报应在规定上报期限后24小时内(工业生产电快月报在20小时内)、表式月报、季报、半年报应在10日内,年报应在15日内,及时进行更正作必要的更正说明(国营商业中,采取逐月定案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超过第二条规定的更正统计数字的期限,今后一般不再允许更正统计数字;重大错误必须更正的,应经省、市、区人民政府、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凡不按此手续上报的更正数字。一律不予更正。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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