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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经济联合中工业企业计划统计方法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4-05-29

施行日期:1984-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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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经济联合的进一步发展,兼顾联营各方利益,准确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现对跨地区跨部门经济联合中的工业企业计划统计方法,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计划

以优质适销产品为中心组织的经济联合(包括整机扩散),参加联合的企业虽未改变隶属关系,仍实行独立核算,其计划生产任务由各主管部门下达给联合的主体厂(总厂、产机厂或产品“龙头”厂),再由其分解下达到参加联合的企业。

两地合资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应作为一个基层单位进行计划,其计划生产任务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下达。地区性或全国性专业公司,按照隶属关系,有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下、或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名下单列户头,有的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其生产经营计划由国家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公司,再逐级下达到所属企业。

二、关于统计

以优质适销产品为中心组织的经济联合,参加联合的企业如未改变隶属关系,企业的生产、劳动、物资、财务成本等各项统计资料,仍报送企业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由其负责汇总上报。检查计划时,可按计划口径调整统计数字。

两地合资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应作为一个基层单位进行统计。 报送企业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的生产、劳动、物资、财务成本等各项统计资料,应是全企业的,并由企业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为了便于计算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上述企业的有关统计资料,可同时抄报联合的主体厂(总厂、主机厂或产品“龙头”厂)或合资经营企业另一方(非企业所在地)的有关主管部门。

地区性或全国性专业公司所属企业,应分别向公司和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企业的完整统计资料,并分别由公司和企业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上述统计数字的基础上,增加本地在外地的经济联合企业的有关统计数字,扣除外地在本地的经济联合企业的有关统计数字,用以计算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并上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但不作为国家统计局汇总全国资料的依据。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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