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潭政发〔2007〕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02

施行日期:2007-08-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统计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统计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完成了各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发挥了统计的监测、监督和服务功能,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统计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信息技术装备水平不高,调查任务与条件的矛盾日益显现,区域统计改革尚未全面启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统计法制意识淡薄,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等,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事业的发展。对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统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为我市实施赶超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繁荣文明和谐湘潭提供统计保障。

二、加快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步伐,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2.推行区域统计改革。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拓展统计服务范围,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引导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全面加强城市街道、社区、企业的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网络建设,抓好工作接轨,逐步实施按行政区域进行的在地统计,解决原有统计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弊端,减少被调查单位由于管理体制的经常变化给统计管理渠道带来的影响,避免条条统计带来的漏统问题,保证政府统计职能的实现和统计网络畅通。

3.突出抓好重点统计工作。要适应国家GDP统一核算改革的要求,做好GDP统一核算工作。突出抓好新型工业化考核统计工作和大型国情国力调查,抓紧完善能源、现代物流业、服务业、文化产业、非公有制经济、新农村建设、高新科技和园区等统计工作。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适时开展社情民意调查。

4.创新统计产品和服务方式。要加强统计分析研究,做好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充分利用网络和媒体平台,创新统计产品为广大公众信息咨询服务的方式,注重开发大众化统计产品,扩大统计服务对象,拓宽统计服务渠道,不断满足多层次的统计需求。

三、加大统计规范化建设力度,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5.确立政府统计的主体地位。各级政府要维护政府统计部门的权威,旗帜鲜明地支持统计人员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吸收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规划、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政府统计部门要指导和协调本地统计业务工作,履行“大综合”的职能,不仅要描绘经济,而且要描绘社会、描绘人文、描绘自然、描绘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方方面面,切实发挥政府统计部门“晴雨表”、“监测器”、“大辞典”的作用。

6.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风建设,坚决执行业务工作规范化标准;要搞好业务培训,完善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制度,在全市建立一支坚持原则、精通业务、工作扎实的专业统计队伍;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实县(市)区统计部门的业务力量,争取在各县(市)区都单设统计局,乡镇(街道)均配备1~2名专职综合统计员负责本辖区的综合统计工作,对工作表现好、从事统计工作时间较长的乡镇统计人员要妥善解决其政治、生活待遇。

7.规范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各部门要建立与统计局定期联系衔接的制度,及时提供相关数据,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规范化建设,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各企事业单位要明确相关机构和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义务;要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保管等制度,保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8.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明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工作进度;要按照省、市、县三级各负责三分之一的原则,尽快落实乡镇配备统计微机专项经费。每个乡镇至少配备一台以上统计专用微机及相关设施,逐步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统计联网;要按照标准化、通用化、系统化的要求,尽快建立我市宏观经济数据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实现统计资料网上直报,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四、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9.广泛开展统计普法教育。要通过开展深入广泛的统计普法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法定统计调查、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得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

10.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确保统计数据质量。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检查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虚报、瞒报、拒报等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适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11.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和数据公布的管理,防止重复调查和违法公布统计数据。部门制定统计报表和开展专业性统计调查,应事先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县(市)区政府开展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调查,应报市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对于未经统计部门审核备案的非法统计报表,基层单位有权拒绝填报。各部门公开发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地区生产总值、节能减排等重要统计数据。

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形成抓统计工作的合力

12.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负总责,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统计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及时有效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统计法制建设、重要统计调查任务、大型普查等工作,要组织经常性的督查活动。随着统计任务的逐年增加,统计工作预算经费应适当增加。

13.努力形成抓统计工作的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工作,全面履行统计义务,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法制教育和执法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统计工作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为统计改革、统计队伍建设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工商、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制定统计代理实施办法。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统计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反馈统计工作动态,推介统计工作的成果。各级监察、法制、依法治市(县)办等部门要协同同级统计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二○○七年八月二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