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按照第三次全国认证认可会议的精神,我委拟对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职能进行调整,有关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为使调整工作交接顺利,我委决定对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给予延期。具体通知如下:
认证咨询机构需持《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原件到所在地原初审的地方认监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由地方认监部门在《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原件的右上角注明“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字样并加盖局章。
请地方认监部门尽快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有关认证咨询机构,并请做好相应的工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