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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到期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认可函(2004)28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30

施行日期:200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按照第三次全国认证认可会议的精神,我委拟对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职能进行调整,有关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为使调整工作交接顺利,我委决定对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给予延期。具体通知如下:

认证咨询机构需持《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原件到所在地原初审的地方认监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由地方认监部门在《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原件的右上角注明“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字样并加盖局章。

请地方认监部门尽快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有关认证咨询机构,并请做好相应的工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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