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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干部任免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建总人字[1986]第6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6-11

施行日期:1986-06-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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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4号文件和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逐步试行任期制,任期二至四年,符合条件者可以连任。条件成熟的单位,在征得上级行同意后,可以试行聘任制。任命人事、会计领导干部,事前需征得上级行同意。

第四条 干部任免权限,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出选拔对象,经党组集体讨论,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上级人事部门对于报批的干部,要进一步考察,然后提请党组讨论决定。不符合上述程序的,不予审批。任何个人不得决定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如遇特殊情况急需任用干部,应事先说明理由,经过批准后,可以先行代职,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下级行任免不当的,上级行有权撤销其任免决定。

第六条 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走群众路线。应先在本人所在单位的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推荐,或由上级行派人下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民主推荐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不到所在单位多数人拥护的,一般不能列为选拔对象。但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的现象。

第七条 任免干部,须认真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式样附后),撰写干部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能反映出干部的基本面貌和特点,准确地评述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呈报总行任免的干部,须报送《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考察材料各十六份(各级行需要的份数由各级行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以党组名义打印上报。新提拔的干部还须同时报送本人档案。

第八条 党组讨论干部任免问题,人事部门应事先准备好材料。党组讨论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决议才有效。在到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任免决定。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在党组作出任免决定后,应派专人同被任免的干部谈话;上级行领导应到所主管的行宣布领导班子的调整结果,并提出要求。

第九条 干部职务的任免,均在主管行发布任免通知后施行。在此之前,干部所在单位不得自行宣布和变动干部的职务。干部任免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各级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行政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发给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签署的任命书。

第十一条 干部提出调动或辞职,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二条 对向上级行备案的干部,应在发任免通知的同时向上级行报送备案材料。备案的材料是:批准任免职务的通知、《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各三份。每年年底,各级行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编印备案干部花名册一式二份,报送上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行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式略。

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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