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国内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各省、市专业银行分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经济特区金融机构),需办理或增加办理外汇业务的,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总局批准,由总局通过分局颁发或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办理国内金融业务的地、市级信托投资公司,原则上不能办理外汇业务。确有需要办理外汇业务的,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办理报批。
以上规定,请查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