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颁发《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0)20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10-31

施行日期:1990-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8)财外字第223号“关于颁发《非贸易外汇奖励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88)财外字第680号“关于颁发《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下去,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奖励范围财政部《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和《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基层创汇单位上交国家的外汇收入给予奖励。按照我市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各创汇单位的上交外汇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上交中央外汇收入,一部分是上交地方外汇收入。现只对各创汇单位上交的外汇收入按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二、奖励金申请程序

1、奖励金暂采取按年度申请核拨的方法。

2、市属各基层创汇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附表一要求编制年度非贸易外汇奖励金申请表,经结汇银行盖章后,一式四份报送主管局、总公司。各主管局、总公司按附表二要求编制年度非贸易外汇奖励金申请汇总表,将附表一附后,一式三份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

各区、县基层创汇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附表一要求编制年度非贸易外汇奖励金申请表,经结汇银行盖章后,一式五份报送开立非贸易外汇额度帐户的部门。各开立非贸易外汇额度帐户按附表二要求编制年度非贸易外汇奖励金申请汇总表,将附表一附后,一式四份报所在区、县财政局综合计划科。各区、县财政局综合计划科按附表三要求编制年度非贸易外汇奖励金申请表,将附表一、附表二附后,一式三份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

市财政局审核年度非贸易外汇奖励申请表,经报财政部,申请奖励基金后,拨付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由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拨付各基层创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