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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教育费附加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政发[1990]19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11-12

施行日期:2002-04-24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1、城镇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由百分之一提高到百分之二。

除国务院规定的铁道系统等部门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由税务机关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并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2、农村教育费附加,从今年起,除少数贫困地区外,按不低于人均年纯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额度计征,具体征收比例由行署、市政府确定。其他事宜仍按省政府皖政[1987]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3、城市维护建设税,自今年起,大体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的比例安排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有条件的地方,比例还可适当高一点。

上述几项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将有利了我省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进一步改善,有利于推动《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希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自觉性。各级财政、税务、教育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保证把当年的城乡教育费附加依法足额征收上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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