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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和《国家开发银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开行办[1999]8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8-02

施行日期:1999-08-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行督办工作,确保行内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以及交办事项的落实,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和《国家开发银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国家开发银行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准确完成各项会议议定事项,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办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办厅字[1995]6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一、督办范围

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长专题办公会、全行性重要工作会议以及行领导主持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议定、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二、职责分工

(一)党委办公室、办公厅是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党委秘书处、行长办公室等为会议督办的具体承办部门。

(二)会议督办事项由会务人员根据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整理提出。

(三)党委办公室、办公厅分管领导负责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进度,重大事项要亲自协调。

(四)督办处室分管领导负责确定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内容和督办人员,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及时报告落实情况。重要事项督办处室处长要亲自督办。

(五)督办人员负责印发督办通知单,跟踪办理过程,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六)各承办单位综合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对本单位承办的事项进行协调管理。应指定一名处室领导负责督办工作。对重要事项各承办单位综合处及承办处均应明确专人负责。

三、办理流程

(一)立项。办会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及会议纪要提出待办事项报处室分管领导。处室分管领导确定督办内容,指定督办人员。督办人员对立项内容进行登记,印发督办通知单,连同会议纪要一并送承办单位综合处。

(二)督办。督办人员要与各承办单位综合处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应于2日内提出意见或建议,由督办人员及时报告处室分管领导。

督办人员要采取口头催办、电话催办、上门督办等形式定期督查。每次督查情况应予记录。

(三)结项。有关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督办单位通报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办结事项在向行领导报告同时将办理结果抄送督办单位。督办人员写出督办结果报告。

(四)情况反馈。每月5日前,办公厅编报《督办月报》,向行领导报告上月督办事项完成情况。重大事项以《督查专报》随时报告。对督办过程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反馈。

附:二、国家开发银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准确完成各项领导交办事项,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办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办厅字[1995]6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一、督办范围

对国务院领导、行领导以各种形式交办的事项,办公厅应根据其内容及要求,按照各有关厅局或处室的职能分工,指定经办单位限时完成。

二、职责分工

(一)办公厅是处理领导交办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对交办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办落实。

(二)办公厅分管领导负责将行领导交办事项批转有关处室督办,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对国务院交办的重要事项,主办处室处长要亲自负责,并承担督办责任,办公厅主要领导要负责检查,搞好综合协调。对办结事项严格把关,并向行领导报告完成情况。

(三)督办处室负责人按照厅领导批示确定督办人员,落实承办工作,定期检查和报告办理结果。

(四)督办人员负责落实督办事项并反馈办理结果,必要时写出书面报告。

(五)各承办单位综合处(室)负责与督办单位对口衔接,以及对本单位承办事项协调管理。应指定一名处室领导负责督办工作。对紧急、重要事项各承办单位综合处及承办处均应明确专人负责。

三、办理流程

(一)办公厅领导按要求将行领导交办事项批转督办处室。

(二)督办处室明确督办人员,并进行交办登记。

(三)督办人员印发督办通知单或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并与办理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承办人应于4小时内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情况。特急事项按限时或24小时内,紧急事项按限时或48小时内办结,或提出初步意见。

(四)办理结束,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督办人员报告办理结果,必要时写成书面材料。

督办人员将办理情况,口头或书面报督办处室领导,并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告行领导。

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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