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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9]1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8-18

施行日期:1999-08-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规范封闭贷款管理,保证我行封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人民银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提高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根据《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办理封闭贷款业务,要加强对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货款回笼等各个环节的封闭管理,规范操作,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三、建立封闭贷款监测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封闭贷款是高风险贷款种类,各行要从经济的、法律的角度全方位做好贷款的风险防范工作,并按总行要求,于每个季度末15日前报送封闭贷款监测统计表(见附表)。

四、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封闭贷款管理,保证封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封闭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对政府已决定救助的亏损国有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发放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这部分贷款在企业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封闭运行,银行对其实行封闭管理。

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经营封闭贷款业务的各级农业银行。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从农业银行取得封闭贷款的国有工业企业。

第三条 封闭贷款应遵循“封闭核算、购货鉴证、适时贷款、专户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则,保证企业原材料采购、生产、库存、销售、货款回笼整个环节中资金能够封闭运行,贷款本息能够按期归还,企业生产能够循环周转。同时,封闭贷款还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由农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不存在多头开户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经营出现亏损,按银行正常条件难以获得贷款,具有县级(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决定救助的批文及当地农业银行认可的具体救助方案。

(三)企业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好、有销路、有效益、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科技含量的主导产品。封闭贷款只能用于指定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保证封闭贷款支持的产品实行封闭核算,做到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

(五)企业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农业银行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六)企业按照农业银行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封闭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以及借款人营业执照、贷款证等。

(二)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文件及落实情况。

(三)借款人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扭亏方案和具体措施。

(四)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五)封闭贷款支持的产品情况介绍、近三年的产品销售记录及产品成本、费用、盈利等明细账目。

(六)购销合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它付款承诺。

(七)产品封闭核算的具体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闭贷款管理的保证意见书。

(八)抵押、质押物清单及权利证书。

第六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书面申请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其贷款实施封闭运行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七条 经过评估论证,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一律报省分行和总行审批,其中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总行审批。贷款人接到总行或省分行的正式批文,在落实各项封闭贷款实施条件后,可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明确封闭贷款的各项要求及借款人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并办理贷款手续,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封闭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确保贷款用于封闭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合理支出。

第十条 封闭贷款及回笼货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审双签”制,即必须经过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审核、签字后方能支付款项。

第十一条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借款人不能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原有欠税及各种费用;贷款人不能从专户中扣收原有贷款的本息;司法部门不能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第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保证封闭产品销售收入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封闭产品生产销售结束后,应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基础上,盈利部分允许借款人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同比例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原有贷款本息,如有剩余可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四条 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偿还新增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按照封闭贷款条件继续给予贷款支持并封闭运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对封闭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并指定专人跟踪管理。要建立封闭贷款监测制度,定期向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将借款人封闭贷款执行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贷款人必须及时检查借款人经营情况和有关报表,并对封闭贷款进行检查;对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与当地人民银行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借款人落实各项封闭运行的条件,并对封闭贷款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监督,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已列入计划三年内破产、兼并的企业不属于本细则适用范围。本办法不适用于外经贸企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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