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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报告上报和处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1-08

施行日期:2001-0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稽核报告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督办程序

第四章 后续稽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稽核报告的重复利用

第七章 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报告上报和处理程序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总结,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稽核部)反映。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报告上报和处理程序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稽核工作程序,保证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和纠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稽核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稽核报告是稽核人员对被稽核单位实施稽核检查以后,认定的问题、表明的意见和提出整改建议的书面文件资料。

第四条 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稽核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并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各级稽核部门每季向本级内部监督委员会汇报一次稽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稽核报告的上报和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程序规范、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稽核报告的上报和处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政策性要求高,因此,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将稽核报告报批和处理程序纳入到本行制度管理体系中去。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确保该项工作能落到实处。

第二章 稽核报告的报批程序

第八条 每次稽核活动都必须形成符合规定格式的书面稽核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主管行领导或上一级行稽核部门。一般包括六个步骤:

第一步,撰写稽核报告。现场稽核结束后,稽核人员要根据被稽核单位签署意见以后的稽核工作底稿编制稽核报告。稽核报告一般要在现场稽核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步,登记《稽核报告报批及处理登记簿》(见附件1)。稽核人员将稽核报告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内容记入登记簿;

第三步,报送稽核报告。将登记以后的稽核报告上报主管行领导或其他稽核委托人,同时填制《稽核报告审批单》(见附件2);

第四步,签收稽核报告。主管行领导或稽核委托人签收稽核报告及《稽核报告批示处理程序单》,并在《稽核报告报批及处理登记簿》上填写签收记录,注明签收日期;

第五步,审批稽核报告。主管行领导或稽核委托人收到上报的稽核报告以后,认真审阅,并根据报告涉及问题的实际情况及其性质,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或进一步上报行长、内部监督委员会研究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详细填写在《稽核报告批示处理程序单》上。整个审批或集体研究过程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步,将已登记的《稽核报告批示处理程序单》和稽核报告返还稽核部门,并由稽核部门按照审批意见的要求监督执行。

第九条 稽核过程中属于一般性违章且未产生直接后果的问题,稽核部门有权在进行现场纠正或处罚以后,再通过稽核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对于涉及严重违规、风险较大或已经产生一定后果的问题,必须先报分管领导,然后视具体情况交由行长或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审议。

第十条 规范审批格式,严肃审批行为。领导批示及处理意见应包含6项内容:

(一)对稽核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的认识。对稽核反映问题的认识要鲜明,不能模棱两可;

(二)对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处理意见要恰当、明确,要符合现行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承担处理职责的部门或人员。对被认定为违章违规并需要按规定整改或处理的问题,要明确指定有问题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负责整改;

(四)明确督办部门或人员;

(五)提出信息反馈要求。主要是明确规定整改和处理情况在什么时间内,向哪些部门或人员反馈;

(六)签名及日期。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集体会办或多人审批的项目,要建立会议记录,详细记载各人的意见。对于重大问题的研究审批过程,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督办程序

第十二条 要建立稽核督办程序,对稽核报告反映的并按规定上报且经过审批后的问题,分别落实督办部门或督办人员。

第十三条 要规范督办行为,完善督办程序。整个督办过程应分七个步骤:

第一步,填制《稽核督办通知书》。稽核部门要以《稽核报告批示处理程序单》中行领导的审批意见为依据,填制《稽核督办通知书》(见附件3),将需要督办的事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抄送各有关督办部门;

第二步,登记《稽核督办台账》。稽核部门对于需要督办的问题,要建立《稽核督办台账》(见附件4),登记督办任务的布置和完成情况。要经常核查各有关部门督办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三步,填制《督办记录》。各有关督办部门接到《稽核督办通知书》后,要登记《督办记录》(见附件5),对每次督办情况、问题的整改程序以及督办信息的反馈进行记载;

第四步,填写《督办信息反馈书》(见附件6)。在充分核实了整改部门的实际整改情况后,督办部门要填制《督办信息反馈书》,会同整改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报送稽核部门。对于未按审批意见进行整改的问题,督办部门要作出书面说明,并明确有关责任人,落实进一步整改的措施;

第五步,核销《稽核督办台账》。稽核部门要根据《稽核督办通知书》和《督办信息反馈书》核对整改意见的完成情况,核销《稽核督办台账》,并登记对未按原审批要求整改的问题;

第六步,将督办整改情况反馈给行使审批职责的行领导或领导集体。对重大问题、领导要求限时反馈的问题或未能按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对已按要求整改的一般问题可以在召开下一次稽核例会时集中汇报。

第十四条 要区别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业务类别确定其上级行相应的主管部门为督办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一般情况下属于业务性违规的要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督办,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属于纪律性或案件性问题的要由监察部门督办,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涉及人事方面问题的要由人事部门督办,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属于综合性问题的要由办公室督办,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四章 后续稽核

第十五条 稽核部门必须建立后续稽核制度,对整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检查,以考证整改反馈信息的真实性,确保稽核中发现的违章违规问题得到彻底纠正。

第十六条 后续稽核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专门安排,也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对该单位进行常规稽核或专项稽核时一并进行。一般情况下,对于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未按审批意见要求整改到位的项目,稽核部门要在收到督办单位的《督办信息反馈书》和整改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立即制定后续稽核方案,并在此后两个月内完成后续稽核活动;对于已经整改的一般性违章违规问题,也可以将后续稽核活动安排在下一次常规稽核或专项稽核活动时完成。

第十七条 后续稽核可以采用现场检查、电话询问或函询等方式。

第十八条 后续稽核要有详细记录,并形成简要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后续稽核的有关资料要纳入该稽核项目的整个稽核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后续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主管行领导和有关督办部门反映,并要求被稽核单位重新制定整改计划,督办部门再行督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稽核监督检查、稽核报告报批、督办以及问题整改的全过程中,各个环节都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稽核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正确地得到纠正和处理,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稽核报告的上报和处理诸环节的主要负责人,为该环节的主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一)各级行行长、主管行领导要对本单位稽核报告审批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整改督办的到位程度承担领导责任;

(二)督办部门的负责人是督办环节的主责任人,承担由于督办不力造成的整改不到位的责任;

(三)被稽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是整改环节的主责任人,除按规定承担违章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以外,还必须承担按审批意见进行整改的责任。其分管行领导是第二责任人,承担监督整改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稽核报告的质量,各级稽核部门撰写稽核报告时必须格式标准、内容齐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稽核结论要客观公正、符合实际、观点明确;稽核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报要及时、规范。对较为重要的稽核报告要按规定隔级上报。

对故意违反上述要求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稽核中应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要追究有关稽核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要区别不同责任环节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对上报的稽核报告审批不及时或处理意见不符合实际,造成问题久拖不解,形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行领导的失职责任,情况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稽核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实施督办整改行动,并对落实整改的效果负责,否则将追究督办环节的渎职责任,情况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扣除当年的奖金;

(三)被稽核单位负责人,除按现行规定承担被查出问题的有关责任以外,还要承担问题整改责任。如不按审批后的稽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将追究其失职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还要扣发责任人当年奖金。此间,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不得参与任何评先表彰活动。对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按“移送制度”交由监察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责任追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领导要积极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拖延处罚措施的落实,否则,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扣发半年奖金。情节严重的要调离原岗位。

第二十六条 在确认有关责任人承担失职责任后,要填写一式三联的《责任追究认定书》(见附件7)。其中,第一联报行领导审批后作为执行责任追究的附件,交有关部门执行、归档;第二联报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第三联通知责任人;第四联稽核部门留存。

第六章 稽核报告的重复利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稽核部门在进行任何一项稽核活动时,都要按规定将稽核报告整理、登记、归档,以便于重复利用。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单位、同一时期、同一业务项目的稽核,要充分运用以往已有的稽核报告的结论,避免重复稽核,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稽核成本。这样也有利于切实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对稽核报告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再处理利用情况要定期检查。各级行领导要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对待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并予以通报。总行、一级分行每年要组织一次检查活动;二级分行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分行可以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办法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稽核报告报批及处理登记簿(略)

2.稽核报告审批单(略)

3.稽核督办通知书(略)

4.稽核督办台账(略)

5.督办记录(略)

6.督办信息反馈书(略)

7.责权追究认定书(第一联)(略)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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