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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汇综发[2001]4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04

施行日期:2001-09-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财政部、外交部已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改,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请转发所辖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

附件: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行〔2001〕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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