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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2]6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5-30

施行日期:2002-05-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四章 企业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了规范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操作,防范系统运行风险,保证企业终端业务顺利畅通进行,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企业终端业务是依托于清算系统的资金网上结算新产品,目前华能企业(集团)已有37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含集团总部)在北京、上海等20家分行上线运行,为保证该项业务顺利进行和大企业(集团)客户利益不受损失,各行要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并结合《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操作规程》,认真有效地操作和管理企业终端业务。

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结算部。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

二、《中国建设银行清算公司(集团)、中国建设银行战略合作协议》(略)

三、《中国建设银行清算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网络委托协议书》(略)

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终端业务操作,防范系统运行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和《企业终端子系统清算中心操作补充说明》,结合企业终端业务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终端业务是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资金结算网络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委托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在建行各城市综合网开立账户并建立通信网络,委托单位通过运用与资金清算系统相联网的企业终端,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完成委托单位的资金转账、授权与查询业务。

第三条 办理企业终端业务的建设银行各级机构,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企业终端业务。

第四条 企业终端业务应用软件的开发、测试、推广和升级由总行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实施,企业终端用户和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软件版本。

第五条 建设银行各经办行根据《协议》条款协助企业终端用户进行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岗前培训和业务督导工作。

第六条 涉及企业终端的资金清算业务必须按照系统功能菜单完成各项业务操作,严禁打开数据库直接修改各种数据和有关业务记录标志。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企业终端业务范围包括:

(一)转账业务:

1.企业内部转账业务。企业集团内部之间资金的划转和支付。包括:

(1)资金下拨。上级企业通过本身支出户将款项拨付下级企业支出户。

(2)资金上划。下级企业将收入户款项上划上级企业收入户。

(3)主动收款。上级企业主动将下级企业收入户款项扣收到本级收入户。

(4)收入转支出。企业将本身收入户的款项转至本身支出户。

(5)付内部款。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款项支付,款项由付款企业的支出户转至收款企业的收入户。

2.付企业外部款。企业终端用户对外部企业集团的资金支付。

(1)企业签约账号转账。企业终端用户使用签约账号时,清算业务人员不必对企业终端业务进行人工干预。

(2)非企业签约账号转账。企业终端用户使用非签约账号时,清算业务人员需要对企业终端业务进行人工干预。

(二)授权业务:

1.申请授权:下级企业付企业集团内部款或企业外部转账金额超出支出额度时,向上级企业或总部要求支付确定金额权利的申请。

2.授权处理:上级企业或总部对下级企业申请授权的答复。可分为:同意全额支付、同意部分支付、全额拒绝。

(三)查询业务:

1.本地查询:

(1)余额查询。对企业本身的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又分为:收入账户查询、支出账户查询、其他账户查询。

(2)流水查询。对企业本身账户的当日流水账进行查询。

(3)明细查询。对企业本身账户的历史明细账进行查询。

2.异地查询:

(1)余额查询。对《协议》规定的企业集团其他企业的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分为:收入账户查询、支出账户查询、其他账户查询。

(2)流水查询。对《协议》规定的企业集团其他企业账户的当日流水账进行查询。

(3)明细查询。对《协议》规定的企业集团其他企业账户的历史明细账进行查询。

第八条 企业终端业务范围应严格按照协议中的规定设定,系统参数和有关数据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 办理企业终端业务的代理经办行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双方签署的协议为企业终端用户开立账户,其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第十条 协议规定企业终端用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企业终端用户必须在代理经办行会计柜台分别开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其中,收入户用于归集各项收入,将收入户款项上划上级企业在开户行的收入账户,或由上级企业对所属企业收入户直接扣收,该账户不能用于对外支付。支出户专用于付企业内部款或系统外转账等对外支付,其资金来源由上级企业支出户下划到下级企业支出户。

第十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和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企业终端用户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企业终端用户可以只在代理经办行开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 企业终端用户办理转账业务时,转账金额超出付款账户余额时,企业终端转账信息无效。

第十三条 企业终端业务交易成功后,企业终端业务收款人打印电子转账凭证(收款通知)副本,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打印相关凭证正本,并按照《协议》规定方法办理凭证传递。

第十四条 企业终端业务汇出行和付款人以电子转账凭证做客户存款账户的记账凭证,不必再填写和送交信(电)汇凭证。电子转账凭证(一、二联)必须记载企业的电子支付指令,否则,电子转账信息无效。

第十五条 协议规定的企业终端用户相关存款户的变更和销户遵照我行现行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代理经办行与企业终端用户的对账遵照我行现行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代理经办行按照协议规定的具体要求收取结算费用。

第十八条 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根据各企业终端通过清算系统发送各种业务信息量,按照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结计应收费金额,打印收费凭证。

第十九条 若协议规定委托方需向代理方缴纳软件购置费的,代理行按照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进行收取。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采用客户机/服务器的模式,企业终端发送电子信息到所连接的清算中心(组),清算中心(组)发送相关电子信息到企业终端。企业终端本身没有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电子信息的封闭性和安全性,各业务岗位严禁修改企业终端用户发出的转账、查询和授权信息,汇划信息汇出行只能对汇入行联行行号和业务密押进行人工干预。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企业终端用户汇划和转账信息快速传输,对于需人工干预的企业终端业务,各岗位业务人员应认真监控,及时处理,不能由于工作效率等主观因素延误、滞留客户账务信息,严格确保每笔汇划信息在2小时内到账。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终端用户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有企业终端用户和签约账户开户行盖章),清算业务人员对签约账号进行新增、删除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电子转账凭证作为企业终端用户的收款或支款通知,应按会计档案规定管理,凭证号一年内保持连续,不能跳号、重号,重打时,凭证必须带有重打标记。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终端业务类型如为企业系统内转账,企业终端转账信息通过联网行资金清算系统自动发往付款行城市综合网;业务类型若为付企业外部款,企业终端将转账信息发往联网清算中心(组),如果收款人账号为签约账号,清算业务人员不必对企业终端业务进行人工干预,清算系统将转账信息自动发往付款行城市综合网;如果收款人账号为非签约账号,对于清算中心(组)操作员监控到企业终端系统外转账信息,按照信息提示的收款行名称选择录入对应的汇入行联行行号并在密押处输入“99999999”后,将转账信息发往城市综合网。清算中心(组)将城市综合网转账的响应信息下传至付款的企业终端用户。

第二十六条 付款行城市综合网接到企业终端通过联网清算系统发来的电子转账信息,判定账户状态正常并且能足额支付(否则转账信息无效)后自动扣款,收款人开户行如为同一城市综合网,自动进行划转;如为异地,规定采取联机编押的,系统自动生成汇划信息并编押后通过清算系统发送;须手工编押的,付款行会计人员手工编押后,形成汇划信息上网发送。城市综合网将转账的响应信息回传联网清算中心(组)。

第二十七条 业务类型若为企业内部转账,款项收妥后,收款方城市综合网将转账的响应信息回传联网清算中心(组),清算中心(组)再将其下传至收款的企业终端用户。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终端用户办理主动收款业务,由企业终端收款方通过清算系统将主动收款交易请求转发至付款行城市综合网,付款行城市综合网接到转账信息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在协议规定时间内,主动收款转账信息的发起方应手工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送交开户行会计柜台。

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会计柜台和清算中心办理企业终端业务后,应将企业转账信息登记“企业资金划拨登记簿”(具体见附表4)。

第三十条 因企业终端转账信息本身错误造成的挂账,付款行会计柜台应及时通知发出转账信息的客户,并办理退汇,处理手续遵照我行现行制度办理。

第三十一条 办理企业终端查询类业务,企业终端将查询类信息通过联网行资金清算系统自动发往目的行城市综合网,城市综合网进行自动处理后,将相关信息返回发出查询类信息的企业终端,整个过程不必人工干预。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终端用户的账务查询信息,应以开户行会计柜台的入账信息为准。

第三十三条 办理企业终端授权类业务,企业终端将授权类信息通过联网行资金清算系统自动发往目的行资金清算系统,然后清算系统经过自动处理,将相关信息发给企业终端信息接收方,整个过程不必人工干预。

第三十四条 在安装完企业终端软件并建立应用数据库后,代理行清算中心(组)应对系统进行通讯节点配置、修改环境参数,按要求调整企业参数,并增加新的业务类型,确保企业终端处理子系统与所连接的清算中心(组)正常交换数据。

第三十五条 清算中心(组)安全卡安装完成后,将其公钥以磁盘形式拷贝给所有的企业终端客户机。

第三十六条 所有用于启动系统运行的空白IC卡,由IC卡安全主管和安全员共同初始化,写入启动密码,分别交有关人员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 企业机构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管理权限。企业机构信息(具体见附表1)的增加、撤销和变更,由总行统一管理;企业机构信息的新增、撤销和变更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报经前台客户业务部门和结算部批准并统一装入清算系统之后,方可启用。

第三十八条 机构管理。各分行应根据总行前台客户业务部门的有关要求将拟通过资金清算企业终端子系统代理的企业集团上报总行,前台客户业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其中企业机构代码表报送总行结算部,由结算部负责统一装入清算系统,进行企业机构代码调整。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按照规定时间通过操作系统功能模块完成机构调整。各级清算中心(组)不得直接通过手工方式修改企业机构表。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到诸如企业代号、企业收支账号、转账权限等企业机构表任何项目的变动,各代理经办行都不得擅自修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变更程序由总行统一调整。

第四十条 企业机构变更的申报程序。企业机构表原则上根据相关部门业务发展和客户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各行前台客户业务处室、会计处和清算中心要及时沟通,将变更的企业信息按规定申报格式(具体见附表3,略)逐级上报至总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机构调整指令由总行统一发布。指令至少应在调整日前五个工作日发布。调整指令发出行必须在系统中装入本次机构调整文件,各级清算中心(组)在接到调整指令后,立即通过“文件接收”中“全国调整”操作,逐级取回机构调整文件。

第四十二条 凡总行进行企业机构调整的,各一级分行应在取回机构调整文件之后,进行“数据试装”操作,并打印出本行企业机构表,与总行下发的相同内容的书面文件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应立即与总行联系。清算中心(组)的数据装入等后续工作可参照《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操作规程》中相关规定完成。

第四十三条 代理经办行清算中心(组)应及时通知企业资金清算企业终端子系统开通的具体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四条 企业终端业务合作双方终止合作,不再通过清算系统办理各项业务时,代理行应及时填写“企业机构信息撤销表”(具体见附表2,略),书面报告上级,同时收回应用软件加密卡和操作手册等资料。管辖行应按规定格式上报总行,通过机构调整方式取消对照表中的机构号。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安全控制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各行不得再另行添加加密设备和加密系统软件。

第四十六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所需的加密卡、IC卡由总行结算部统一购置、编号和颁发,各级清算机构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均应做详细记录。对损坏的加密卡、IC卡要交一级分行统一登记、销毁并记录,同时应将编号上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七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所用的加密卡、IC卡发生丢失或被盗,代理行清算中心(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行结算部。

第四十八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任何业务信息的往来均以数字签名来分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配备安全卡的机构必须设置安全员和安全主管,二者不得相互兼任。安全员必须妥善保管其所持的IC卡,禁止借给非系统合法操作人员,并相互监督。

第五十条 代理经办行应根据协议条款督促企业终端用户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制度对安全卡进行保管和使用,并协助其进行内控制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代理经办行对企业终端子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详细记录,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答。

第五十二条 如果非因系统故障发生企业终端转账信息或汇划信息丢失、被非法修改及其他较为严重情况时,代理经办行要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和总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终端用户发生系统故障通知我行后,代理经办行应及时排除,问题重大时要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和总行。

第五十四条 我行的清算系统发生故障造成企业终端转账、查询和授权信息丢失时,代理经办行应及时同企业终端用户联系,在确认丢失后,由企业终端用户重发信息。

第五十五条 企业终端用户发生转账、查询和授权信息丢失时,根据客户要求,代理经办行清算中心(组)应及时卸出数据进行恢复。

第五十六条 由于系统发生故障,企业终端资金划拨登记表信息与当日流水或余额查询信息不一致时,以当日流水和余额查询信息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及相关结算业务人员违反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给建行造成损失的,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必须根据双方协议和本办法制定企业终端业务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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