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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审批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农银办发[2002]2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04

施行日期:2002-06-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开办基本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五章 内部试运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要求,网上银行的业务审批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由总行银行卡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二级分行及经营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由一级分行审批。

第二章 业务开办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机构设置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一级分行,必须落实业务主管机构,牵头负责分行的网上银行工作。原则上由分行银行卡处负责,已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或电子银行部的由其管理。

第四条 人员配备

业务开办初期,应保证有专人专岗(至少5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业务管理岗:负责分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和操作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担任本行银行证书管理员,进行分行业务统计和分析,定期向总行提交业务分析报告。

(二)市场营销管理岗:负责分行的市场调研和市场营销计划制定,执行总行部署的全国性市场营销计划;协助相关部门拓展网银业务;组织二级分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辖内客户进行宣传和推广。

(三)客户管理岗:负责日常性的客户服务工作,解答客户及所辖行提出的问题;搜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客户需要和市场反应提出业务需求报总行。

(四)技术开发岗:负责网上银行分行端技术开发(后续开发及系统优化)工作。

(五)技术支持岗:负责监督系统运行情况,受理网点(注册行)技术支持工作。

第五条 技术准备

已进行分行端技术开发,并已对业务系统支持的功能进行联调测试。

第六条 业务准备

各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已制定,并已按总行要求完成相关技术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风险防范

已落实银行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一级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一)分行已具备业务开办基本条件。

(二)分行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总行对分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原则控制在一周内),初审通过后书面通知分行进行内部试运行(内部试运行原则控制在一个月内)。

(四)分行向总行提交内部试运行报告。

(五)总行验收评价合格后,以授权书形式批准分行正式对外开办业务。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一级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必须向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网上银行的业务申请。

(二)业务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

1.准备开通的业务功能(已通过联调测试的功能必须开通)。

2.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机构及专人专岗配备情况。

3.技术准备情况:分行电子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分行接口开发及受理网点(注册行)线路和设备准备情况。

4.所辖行管理人员和受理网点(注册行)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及完成情况。

5.当地开办网上银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和市场营销计划。

6.客户服务准备。

7.风险防范措施。

(三)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业务文件。

(四)分行内部试运行工作方案。

(五)《网上银行证书发放审批表》(见附件2)。

(六)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负责人姓名、业务和技术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通讯地址和邮编。

(七)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内部试运行

第十条 网上银行内部试运行,是指在联调测试完成之后,面向社会公众正式开通之前,为检验分行开办业务所具备的业务和技术条件是否成熟,在生产环境下,使用真实的账务数据,对一定范围内的个人客户(一般是内部员工)和企业客户(一般是友好客户)开通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十一条 内部试运行流程:

(一)总行对分行业务申请初审通过。

(二)分行向总行指定厂商订购IC卡、USBKEY、读卡器和密码键盘等机具。

(三)总行制作并下发分行银行证书。

(四)分行制作并下发所辖行银行证书。分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向下发放银行证书的级别,最多可发放两级。即由一级分行向二级分行发证,由二级分行向受理网点(注册行)发证;或由一级分行直接向受理网点(注册行)发证。

(五)分行按照工作方案进行内部试运行。

(六)分行按工作方案完成内部试运行后,向总行提交内部试运行报告。

(七)总行对分行内部试运行进行验收。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向央行报告制度

各分行正式对外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持总行授权书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批复》(银复〔2002〕93号)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三条 禁止条款

各分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开发网上银行系统;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对外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总行(银行卡部)。

第十五条 一级分行可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网上银行业务申报及审批流程图(略)

2.网上银行证书发放审批表(略)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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