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2001缴费年度(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府字(2002)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23
施行日期:2002-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2001缴费年度(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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