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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银司[2002]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29

施行日期:2002-07-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不断完善我行各项业务的管理工作,加强企业存款证明的管理,规范各行企业存款证明的操作,总行特制定《中国银行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存款证明的业务操作。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印制《企业存款证明申请表》(见附二)。

三、《企业存款证明》(见附三)由总行统一印制并按各行的计划下发。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负责其辖内各行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的管理工作。

五、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反馈总行公司业务部。各行见此文后,可将所需的《企业存款证明》的数量上报总行总务部凭证科:FAX:66594166;Tel:66594171.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企业存款证明申请表(略)

三、企业存款证明(略)

2002年7月29日

中国银行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的管理,对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规范企业存款证明的格式及其业务的操作,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存款证明是银行为企业存款客户出具的其在银行各类账户账面余额的书面证明,此证明并不具备质押、担保作用。任何人不得将《企业存款证明》用做担保、质押之用。

第三条 办理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的机构:中国银行各分理处及其以上机构均可为其存款客户办理本业务。

第四条 办理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的对象:凡是在中国银行已经开立了各类企业存款账户的企业存户,因业务需要,均可到其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开具企业存款证明。

第五条 办理企业存款证明业务的操作规程:

一、企业存款户必须在其开户行申办存款证明。客户要求开立企业存款证明时,必须填写《企业存款证明申请表》(见附二),此申请书须加盖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方可办理。

二、经银行审核企业存款证明申请书的内容及其印鉴无误后,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银行业务人员凭会计系统显示的账户余额和存款证实书,缮制《企业存款证明》一式两联内容一致,并加注银行业务编号,同时在业务登记本详细登记备查。在第二联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后,应将全部资料交复核人员审核,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在第一联加盖银行公章/签字后退经办人员交给客户。

三、第二联加盖复核人员名章确认后,按证明书顺序号与《开立企业存款证明申请书》一并留底备份,归档保管备查。

四、《企业存款证明》所列示的余额应取自该证明书签发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客户的账面余额,或客户指定的过去某一日的账面余额。

五、银行必须按客户实际账面的币种开具存款证明,不得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

六、目前现行每份企业存款证明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0元。总行将会根据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各项收费标准来统一调整此项收费标准。

七、企业存款证明手续费计入“953-(20)其他费用收入”损益账户。

八、客户的企业存款证明遗失后,不挂失、不退还手续费。

第六条 银行不得为企业虚开存款证明,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是已做抵押的存款,均应在《企业存款证明》相应栏目中加以注明。

第八条 《企业存款证明》属于重要空白凭证,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中银财〔2000〕48号)进行管理。避免案件的发生。

第九条 对已开出的《企业存款证明》,要建立详细记录登记簿,便于日后检查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自文到之日起,本办法生效执行。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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