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行、市信用联社关于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创建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九府办发[2002]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26

施行日期:2002-07-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行、市信用联社《关于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创建“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创建“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人行 市信用联社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的作用,全市农村信用社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辖内全面推广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称“小额农贷”)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由于广大党政干部和农村信用社的员工同心同德、密切协作,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到6月底,完成了对全市764066户农民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面达100%;经评定有458371户为信用社等级户,共核发贷款证345234份;今年累计发放小额农贷44652万元;小额农贷余额为53814万元,比年初增加38339万元,占农业贷款新增额的80.7%.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支农成果,加速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九江在江西率先崛起”的号召,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小额农贷发放的基础上,在全市广大农村大力开展创建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信用工程活动(以下简称“信用工程”)。所谓“信用工程”,是指为了加强支农服务,密切党群关系,理顺信用关系,实现“社农双赢”而推出的一项新的工作举措。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量化考核”等活动来评定户、村、乡镇的信用程度和等级,农村信用社以此来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兑现服务承诺,形成一个以信用为基础和纽带的社农共同发展的机制。为把创建“信用工程”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建“信用工程”的目的和意义

1、创建“信用工程”的目的旨在增强信用观念,理顺信用关系,创建金融安全区,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促进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借贷活动,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提高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加快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2、创建“信用工程”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载体。创建“信用工程”是农村金融部门和乡村基层党政干部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创举。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对农村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关系到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基层政权的巩固。“信用工程”创建工作是一件利党、利国、利民、利社的好事、实事。

3、创建“信用工程”是增强农村基层党政干部和广大农民血肉联系的“粘合剂”。乡镇党政干部,特别是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通过参与调查农户生产经营和收入情况,了解贷款能力和资信等级,大大增强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增强与广大农民的密切联系。

4、创建“信用工程”是规范农村金融秩序、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创建“信用工程”是农村信用文化建设的具体形式,通过创评信用村(镇),响应省委、省政府塑造江西人新形象的号召,在我市积极倡导“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理念,增强农民和乡村干部的信用意识,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

二、创建“信用工程”的标准和要求

(一)信用户、村、乡(镇)标准

1、信用户标准

(1)一级户标准:①信用社入股社员,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②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清偿本息,三年内无拖欠贷款本息不良纪录;③家庭年纯收入在15000元以上;④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20%以上。

(2)二级户标准:①信用社入股社员,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②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上不欠贷款本息,偿还率70%以上;③家庭年纯收入在8000元以上。

(3)三级户标准:①信用社入股社员;②所欠贷款本息能按约定归还计划按时偿还;③家庭年纯收入2000元以上。

2、信用村标准

(1)辖内60%的农户成为农村信用社社员,社员在农村信用社存款开户面在70%以上。

(2)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

(3)全村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面达95%以上,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

(4)村、组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得到化解,能够按计划还本付息。

3、信用乡(镇)标准

(1)乡(镇)党委、政府把农村信用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

(2)辖内信用户、信用村等级评定面达80%以上,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

(3)辖内50%以上农户成为农村信用社社员。

(4)50%以上村级组织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得到化解,且能按约定计划积极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

(二)金融部门的服务要求

1、对信用户的金融服务

(1)简化贷款手续。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法投放贷款,农户凭贷款证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信用社的信贷人员也可以到持贷款证的农户家中发放贷款。

(2)实行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按照评定信用等级核定贷款授信额度。一级户一次授信10000元以内;二级户一次授信5000元以内;三级户一次授信3000元以内(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经济上拮据,但家庭有基本劳动力,且个人信誉较好的农户,视其信用程度和信用社贷款计划、资金状况,给予帮扶支持)。

(3)实行信用户联保或担保贷款。对从事种养加工或产供销的资信等级户申请大额贷款5万元以内的资金时,3-5户资信等级户组成联保小组为其提供联保,信用社优先给予贷款。

(4)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优质结算服务,热情受理外出务工人员或其家属委托,为其家属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5)把《贷款证》送到农户,并开展送贷款、送信息、送技术、送股金红利、上门收存款、收贷款、收利息、收股金的“五送四收”活动,为资信等级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对信用村、信用乡(镇)的金融服务

(1)提高授信额度,优先安排信贷计划。信贷资金优先向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倾斜;优先向信用村倾斜;优先向信用户倾斜。

(2)乡(镇)、村组干部协助组织的存款、清收盘活的不良贷款分别按70%、100%的比例作为信贷增加计划按信贷管理办法由农村信用社投放当地用于支持“三农”。

(3)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途的支柱产业给予信贷配套支持。

(4)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延伸金融服务。农户联络员服务网络覆盖面100%,常年开展送《贷款证》、送贷款、送信息、送技术、送股金红利、上门收存款、收贷款、收利息、收股金的“五送四收”活动。

三、创建“信用工程”的方法和步骤

(一)全面动员,广泛宣传

为使“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各乡(镇)场、各行政村要进一步明确创建信用工程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全面动员,广泛宣传,营造“信用工程”创建的氛围。同时,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宣传力度,把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创建标准宣传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的公众意识。

(二)分步实施,循序渐进

“信用工程”创建要有步骤、分阶段进行,要经过试点,由点到面,逐步扩大,讲求实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搞一哄而上,严格标准,对照条件,成熟一个,评定一个;稳步推进信用乡(镇)、村(组)评定工作,把活动引向深入。

1、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农户信用评定步骤:首先,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二是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三是由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户信用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四是县联社组织抽查,信用社根据各户的信用状况颁发资信等级证和贷款证,并在乡村张榜公布。

2、信用村评定分为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申请创建阶段。一是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小组所辖村的农户已逐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二是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小组根据信用村创建条件和标准,向乡(镇)“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小组申请评定“信用村”;三是乡(镇)“信用工程”创建工程小组组织力量对“信用村”进行初步评定,并将初步评定结果报县级“信用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第二阶段为验收授牌阶段。县级“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凡达到标准的信用村由县级“信用工程”创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授牌。

3、信用乡(镇)评定在信用户、信用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步骤:一是申请创建。乡(镇)“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小组工作对照创建要求与条件,组织实施,并向县级“信用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信用乡(镇)评定申请;二是初步评定。县级“信用工程”创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对照要求和条件,组织初步评定,并将初步评定结果报市“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三是验收授牌。市“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步评定意见组织检查验收,凡达到标准的信用乡(镇)由市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授牌。

“信用工程”的考核验收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各级“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每两年进行一次。信用村、信用乡(镇)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对不合格者予以取消。信用社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每两年审查一次。对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应的贷款的限额。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及时收回贷款证,并取消其小信用贷款资格。

四、加强对创建“信用工程”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信用工程”创建工作

“信用工程”创建不仅仅是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更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把“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对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信用工程”创建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的领导、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相应成立“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小组,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村委会和信用社主任、包片信贷员、农户联络员及若干名信用社社员组成,确保创建“信用工程”活动的具体实施。各级政府要督导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创建活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好创建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实行县(市)区长、乡(镇)长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三级负责制,既要切实组织领导好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又要确保农村信用社独立行使其经营管理权限,不干预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具体发放,严禁代替农户借贷款和代替农村信用社放贷款,各级政府要努力为“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有效推进“信用工程”创建工作

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从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结构,启动农村市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扎扎实实推进信用工程活动;通过兑现服务承诺,改进工作作风,推行“两证”(信用等级证、贷款证)管理和建立农户联络员制度,要用好用活农村信贷资金,为“三农”提供金融、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条件;要抓住发展机遇,解决好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解决“三农”问题的角度出发,通过加强支农服务促进自身的发展,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内部经营效益的同步发展。

(三)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信用工程”创建工作

“信用工程”创建工作是改善支农服务,实现社农双赢的系统工程,离不开各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广泛筹集支农资金,盘活资金存量,理顺“三农”与农村信用社关系,通过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形成支农合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广大干部和群众要积极参与“信用工程”创建工作

创建信用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需要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主动参与。在“信用工程”创建活动中,要大力弘扬讲信用光荣的道德观念,形成创建信用村(镇),争创信用户,努力上等级、上档次的良好氛围。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