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17

施行日期:2007-04-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典当企业: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明确了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本市各典当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到:

一、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典当企业应如实填写《典当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和《典当企业资金情况表》,并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海典当行业协会。

二、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典当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主动向市经济委员会服务业管理处报告,重大事项包括各类变更、各类诉讼、重大资金变动情况、亏损情况、安全防范突发事件、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情况等等。

三、严格遵守经营规则。严禁向社会非法融资,严禁向客户发放信用贷款,严禁收赃销赃或变相洗钱。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