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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5]5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1-01

施行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是加强税务人员依法行政 ,使税务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积极贯彻执行。

二、各区、县局税务检查科在制定年度日常税务检查计划时,要确定本单位每类征管户的检查抽样间距下达到税务所。各税务所应于每季前10日内将《日常检查抽样户数情况报告表》报送检查科。

三、各区、县局要加强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的管理,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列入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内容,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地方税务系统日常税务检查行为,加强税务检查的计划性,保证全面、科学地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

一、适用范围: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确定检查对象时均适用本办法。

二、抽样方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地税系统对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在确定日常检查对象时,由税务所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分类管理方法和日常检查比例实行随机抽样。

三、抽样办法总体的确定:在全市地方税务系统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四、抽样分类划分:在实施抽样方法时,应先将抽样总体按下列类别进行划分:

(1)重点税源户:按计会部门要求列入本所进行市、区、所三级重点税源户管理的纳税户。

(2)有非正常纳税行为的纳税户:即在上一年度征管中发现在发票使用、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中存在问题较多,有不规范行为记录的纳税户。

(3)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只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户。

(4)一般征管户:除上述三类纳税户以外的其它征管户。

五、随机抽样的工作程序:

(1)税务所将本所所辖上年度末的征管户依照抽样分类的要求按顺序进行划分;

(2)将分类后的征管户进行顺序编号;

(3)各区、县局检查科按照市局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提出的比例要求确定本局每类征管户的检查抽样间距,由税务所按抽样间距具体抽取检查户。

(4)每个季度按照上述程序重复抽取检查对象,直到抽样总体全部被抽取完毕 ,重新开始新的一轮抽样。

(5)随机抽样方法采用非重置抽样,即已抽取过的纳税户在一轮内不再参加抽取。

(6)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如在年度内的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中已经进行过检查,则可取消不再列入日常检查对象。

六、抽样工作要求:

(1)各区、县局税务所按本法规定的分类方法确定类别对象后,在一年内不再调整并将此项分类对象名册报检查科备案。

(2)每季度由各区、县局税务所按照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检查户数后填报《日常检查抽样户数情况报告表》(表样附后)一式二份报区、县局检查科审批。

(3)由各区、县局检查科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审核后分别将日常检查确定检查户名单以日常检查通知书的形式(格式由各区、县局自定)下发税务所、稽查所。

七、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日常检查抽样户数情况报告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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