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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在全市实施各项稽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6]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落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充分发挥市局稽查分局的职能作用,便于稽查分局在全市范围内有效的开展工作,现将稽查分局在实施各项稽查工作中的有关业务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确定日常检查户数问题。稽查分局的日常检查工作,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进行税务登记的户数中筛选,确定被查单位名册,日常检查对象确定后,稽查分局应书面通知区、县地方税务局,并报市局检查处备案,做为稽查分局年度(季度)日常检查户数。

二、关于确定专项检查和税收大检查户数问题。根据市局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稽查分局按市局要求确定专项检查和税收大检查户数名单,或由市局确定检查对象,通知稽查分局组织实施检查。

三、稽查分局抽取或确定的检查户数名单,有关区、县局税务检查科应负责通知有关税务所、税务稽查所,防止重复检查。凡稽查分局确定的检查户数名单,区、县局在当年已检查过的,应通知稽查分局进行调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稽查分局应在实施检查前,向被查单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同时函告或电话通知所在区、县的税务检查科,由检查科通知税务所将该企业的纳税档案及有关资料收集齐全,以备稽查人员进户前查阅。

五、稽查分局在对企业实施检查后,应主动向区、县地方税务局通报检查情况和处理决定,有关区、县局应予配合执行。

六、稽查分局在办理专案检查工作时,可根据案情,独立办案。但在办案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如查封、(扣押)、拍卖、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存款、暴力抗税等)需要当地税务机关配合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和协助。

七、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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