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1996)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1-01

施行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我省涉外税收征管改革,历经两年时间,已取得初步成效。全省各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率先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逐步实行了纳税人上门申报缴税和税务机关集中征收、管理与稽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绝大多数市地实现了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的专业化,但也有部分市地由于人员相对不足等原因,只是实行了分阶段工作法。

当前,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涉外税收特点和征管现状、对进一步做好全省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是:设置征收服务厅,实行企业办税“只找窗口不找人”的管事制。按照“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集中征收、综合管理、重点稽查”的要求,把税收征管过程分为征收、管理、稽查相对分离又有机结合的三大系列,加快税收征管计算机化进程,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事业。

二、科学设置内部业务机构,配备业务人员。市、地一级凡同时负有管理和征收两个职能的,其内设业务机构可设管理服务、征收计会、税收稽查三个部位,其人员配备比例为3:3:4,每个部位最低不得少于2人;不直接管户只负有管理职能的市地,其内设业务机构可设综合管理、税收稽查两个部位,其人员比例为4:6,每部位最低不得少于2人。县(市、区)一级凡单独成立涉外征收分局的地方,其内设业务部位和人员配备比例,参照上述直管户的市、地级外税管理机构办理。暂未成立涉外征收分局的地方,亦应确定外税管理征收和稽查部位,配备专职外税人员集中从事本县(市、区)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查业务。

三、按照权责结合的原则,确定各系列的工作职责。凡管理服务业务,包括税务登记、停复业、注销和换证,税收政策法规的传达贯彻,税法宣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管理和发售,所得税获利年度的确定,各种减、免、退税的审查与上报,综合资料的统计上报、企业经营情况和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分析与上报、企业违反税收管理规定方面的处罚等,均由管理服务业务部位负责。凡征收数控业务,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的认定,税收调查,税款征收和企业纳税台胀的登记,企业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以及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等资料的审查,企业缓缴税款的审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处罚,所管企业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分析,企业纳税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均由征收计会部位负责。凡税收稽查,包括全面审计稽查与专项稽查,反避税调查与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稽查对象的筛选,计划的制定以及税收稽查情况的汇总上报,案件的处理等,均由稽查部位负责。

不直接管户的市、地级和县(市、区)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其征收数控系列业务应由管理服务部位负责。

四、切实搞好各系列之间工作协调。管理服务系列涉及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具有为纳税人和征收数控、税收稽查系列服务的双重职能,因此它在整个税收征管中起着情况综合的作用,征收和检查系列的有关资料必须及时向管理服务系列提供;征收数控系列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其它两个系列的工作质量和成效都集中表现在纳税人能否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上,这一系列的工作离不开其他两个系列的支持与配合;税收稽查系列是保证税收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税收管理的重中之重,其稽查对象的确定离不开其它两个系列提供的资料,其查出问题也离不开其它两个系列的配合。三个系列既有相对独立性,又有紧密联系的不可分割性。要保证三个系列的业务有序高效进行,必须强调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资料传递等制度。

五、本着集中征收的原则,单独或与内税一起设立多功能服务厅,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金融一体化服务。业务量大、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多且相对集中的地区可单独设立征收服务厅;业务量小、外商投资企业户数相对较少的地区可与内税一起设立征收服务厅、但外税应单设服务窗口,受涉外分局领导,并与征收大厅双重管理,该窗口既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销售发票、提供咨询,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申报,该窗口人员输入的有关信息可以就涉外税收的有关信息单独统计上报,同时也可以上网与内税一起统计上报。

企业应在指定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指定银行在税务部门征收服务厅内设立窗口;企业申报交税的方式可由现在的上门申报一种形式逐步改变为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和上门申报三种形式,征收服务厅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后,由银行窗口直接办理税款划转入库手续。

六、本着强化稽查的原则,建立征收机构日常稽查和上级局重点稽查相结合的二级稽查体系。省、市地两级涉外税收稽查部位,除负责本级局直管户的日常稽查外,每年还应有计划地对所管重点税源企业的缴税情况进行重点稽查。

七、遵循国际惯例,发展税务代理事业。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推进税收管理的社会进程,各级国税局应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寻求税务代理。在税务代理机构成立初期,可以从现有外税干部中分流出一部分人员从事代理工作,但不能兼职、混岗,以税务干部身份从事代理。

八、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管税进程。各级国税局应积极创造条件,把微机开发利用作为提高涉外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来抓,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将涉外税收法规咨询、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处理,税款收缴与核销、欠缴税款滞纳金加收与催缴、发票的领用存管理、税务稽查对象筛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以及有关纳税人各种资料、综合税收信息的分析及查询等整个征管过程,全部纳入计算机化管理。

九、切实加强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领导。各地国税局的领导同志必须把涉外税收的征管改革列入议事日程,与内税改革一起研究部署,并注意解决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

凡力量不足的应抓紧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外税人员。各地要根据省局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当地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八月底前上报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