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技监[1996]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6-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市、县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国务院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需要,加强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今年4月至10 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并以国税发(1996)46号文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纳税人在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先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九位码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是税务机关给税务登记证件编码的重要依据。

为在全区税务登记工作中做好代码证书的使用工作,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密切联系,互相沟通信息,确保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使用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提高工作效率。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各级代码工作机构在纳税人提出申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时应及时办理颁证手续。

三、严格控制颁证工作中的重码、重名现象。各级代码工作机构在颁证工作中要加强对录入数据的审查,杜绝重码重名现象,保证代码的唯一性。

四、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颁发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要求组织机构纳税人提供本单位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凡没有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并应责令其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证书。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依据税法规定给予处罚。在本文下发前,已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组织机构纳税人,凡未取得全国统一代码及其证书的,要限期补办。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赋予军队物资供应机构统一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军队系统具有全国代码中心单独划分的代码区段,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申领代码证书时要出示证明文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复印件;本单位介绍信;税务机关提供的代码协办单。

附件: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通知
  1996年4月18日 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的精神,配合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发展,根据税务系统换证工作的“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决定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纳税人,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查验,全面应用

对于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已颁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时,应要求其出示本单位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并将统一代码填写在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上,作为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码。

二、抓紧《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发放,保证税务登记管理的应用需要

对于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未颁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军队、物资供应机构以及其它组织机构或其内设分支机构纳税人,根据加强税源管理、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需要,结合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上述组织机构纳税人赋予统一代码并颁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为便于操作,上述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组织机构纳税人,由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在其申请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出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式样见附件),凭协办单和有关证明文件,向相应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对于在组织机构代码发放范围内的组织机构纳税人,凡已取得统一代码但尚未领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主管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向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既无码又无证的,主管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编委、民政等有关部门取得统一代码,并持有关证件向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凡不能提供《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纳税人,税务机关一律不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颁证工作中要严格审查申办单位的批准文件、证书或执照,并复印存档。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颁证程序办理,对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单位,不得颁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认真做好代码防重查重工作,确保统一代码唯一性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集中力量及时解决本地区颁证工作中出现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重名或重码问题,加快上报国家数据资料的速度,同时要组织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年度复审工作,以确保统一代码的唯一性和代码信息系统的时效性。

四、广泛宣传,加强领导

实施换发税务登记和颁发代码证书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关、技术监督部门要大力宣传统一代码对于现代经济与税务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税收征纳双方和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认识,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层层建立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集中换发税务登记证期间可以采取合署办公等有效措施,紧密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式样)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式样)

_____技术监督局:

_____(组织机构),尚未领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因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需要,已限期____天补办,请予以审核并按规定发放证书。

请协助办理为盼。

税务局
一九九X年X月X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