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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夜市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1996)1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6-12

施行日期:199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建立,各种经济类型齐头并进,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夜市,作为一种丰富市民生活、方便群众购物的经营方式,近年来得到了较快发展。这对发展经济、繁荣市场、缓解就业压力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过去对夜市的税收征管偏松,有的地区没有纳入管理,这不仅使大量的国家税收流失,而且也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使国家税款不再流失,根据国办发(1996)4号文件精神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各中心城市的地税机关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夜市税收管理。

各地在管理夜市过程中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夜市管理办法,使夜市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目前由于地税系统征管经费紧张,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足,望各地主动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争取得到支持,从夜市税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税款用于加强夜市管理经费的开支。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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