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 96]26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单位或个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专门生产或销售的工厂、商场除外),不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饮食行业经营许可证;也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按“服务业??饮食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1996)1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6-11
施行日期:1996-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 96]26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单位或个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专门生产或销售的工厂、商场除外),不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饮食行业经营许可证;也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按“服务业??饮食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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