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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中小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重地税发(1997)4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2-31

施行日期:199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重庆市委渝委发[1997]43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中小企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这次处理下放企业所欠1996年底以前的地方税,各有关区、市、县局要周知所属下放企业。下放企业应分项、分税种清理后,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减、免、缓所欠的税款。

二、各区、市、县局要对下放企业所欠1996年底以前的地方税进行调查核实,分清税种、所欠税种金额,提出具体减、免、缓税处理意见,于1998年3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审批。

附件: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中小企业的意见(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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