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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立案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7]54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地税系统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工作质量和办案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结合我市地税系统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立案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于公民以各种方式举报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均应予以受理并逐一序时登记。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于受理的各类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立案。

1、凡举报内容详实、地址明确、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数据、凭证等材料,经税务违法举报中心初步审定可以立案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2、对于举报案件内容不清,无查案线索,但举报人具有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的,举报中心应及时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举报线索,待举报案件内容、材料、线索充分后,予以立案;

3、外省市地税部门要求协查的举报案件,

4、上级机关要求查处的举报案件。

二、下列举报案件可不予立案:

1、举报情况不属于涉税问题或举报问题不涉及我市地税机关管辖范围的;

2、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地址不详,无法查找或举报内容过于简单,无查案线索且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举报案件;

3、举报 案件情节轻微、数额过小、无查案价值的;

4、举报案件所发现的问题超过追缴税款时效的。

三、各区、县局,各分局举报中心应对本单位受理的举报案件按立案标准确定立案,并按照市局关于税务检查案件管辖制度的有关规定将税务违法举报案件转交稽查机构查处并将不予立案但涉及地税问题的举报案件以情报交换的方式反馈到税务所,结合征收管理和日常检查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举报中心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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